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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家具如何管理

家具知识 367

机关办公家具如何管理

法律分析:办公家具不得超过以下上限:办公桌:司局级4500元/套,处级以下3000元/套;办公椅:司局级1500元/套,处级以下800元/套;单人沙发1500元/组,三人沙发3000元/组;茶几:大茶几1000元/个,小茶几800元/个;桌前椅800元/把;书柜:司局级2000元/2组,处级及以下1200元/组;文件柜:司局级2000元/组,处级及以下1000元/组;茶水柜1500元/组;会议桌: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会议椅800元/把。

法律依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的通知 财资[2016]27号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家具行业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现在属于住建局管理,工商局和质监局也可以管辖。大公司大企业设置:老板、财务部、市场部、销售部、产品部、行政部、人事部、设计部、技术部、企划部、仓储部、物流部、质检部、售后服务部、信息部网络部等等。家具公司也不例外,如果公司规模小,可以把一部分部门合并在一起,这要看公司的具体情况了。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9年度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采购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办公家具采购。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10年2月28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二)定点供应商。本次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分为两类:木制综合类35家,其中b包2家为小规模企业;钢制综合类20家。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办公家具及有关服务。(三)推荐产品目录。采购中心将发布《推荐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具体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该目录包括部级、司级、处级、处以下和会议室(档案室)各3个档次的相关木制、钢制产品,并公布每件办公家具产品的规格、材质、各定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及异形加价率(与所公布产品规格不同产生的价格增加幅度),各定点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为指导价,各单位可将本目录作为风格设计、材质设定及预算编制的参考。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司局级配置的办公桌,价格上限为4500元,处级及以下为3000元;办公椅司局级价格上限为1500元,处级及以下为800元。办公桌椅的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新标准还规定,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此外,对办公室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椅的配置,新标准也做了详细规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某区级机关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xx区财政局关于印发《xx区区级机关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区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区级机关办公设备的配备,切实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经区政府同意,现将《xx区区级机关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作为区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设备配备的限额标准。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设备配备方案,按原经费安排政策和渠道,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核定相关经费。
  二、区级机关办公设备的配备,应遵循简朴、节约、实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中的中档物品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特殊情况或国产品牌在技术上达不到要求的,经财政部门审批,可采购国外进口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三、现有办公设备未达到配备标准的,本着“统筹安排、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改善现有办公条件。
  四、办公设备的配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区政府统一采购暂行办法》以及区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统一采购。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认识,严格按照规定在标准限额范围之内配置办公设备,如因工作等因素确需突破标准限额的,必须按现有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街道可参照试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今后区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标准定期进行调整。
  七、本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标准未尽事项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附件:xx区区级机关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xx区区级机关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一、 机关办公家具、空调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1、区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11000元配备。
  具体包括:
  ⑴ 办公桌(2米) 实木材质,价值不超过2600元;
  ⑵ 办公椅 真皮材质 价值不超过1200元;
  ⑶ 真皮沙发一套(1大2小含茶几)价值不超过3300元;
  ⑷ 5门书柜 实木材质 价值不超过2400元(本文源于文秘城 :);
  ⑸ 电视柜1个,价值不超过300元;
  ⑹ 床(1.5米)价值不超过1200元;
  2、处级领导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6500元配备。包括:
  ⑴办公桌 (1.6米) 价值不超过1600元;
  ⑵办公椅 真皮材质 价值不超过1200元;
  ⑶西皮沙发一套(1大2小含茶几)价值不超过1600元;
  ⑷ 3门书柜 实木材质 价值不超过1300元;
  ⑸ 床(1.2米)价值不超过800元;
  3、科级及科以下办公室
  按照每间办公室不超过4400元配备。包括:
  ⑴办公桌椅每人一套,每套不超过1000元。
  办公桌 (1.4米) 价值不超过600元;
  办公椅 中班 价值不超过400元;
  ⑵ 文件柜1-2个,每个不超过600元。
  ⑶ 科级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沙发,每套不超过1500元。
  ⑷ 普通椅每房间2张,每张不超过150元。
  (二)会议室家具
  1、小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2、中、大型会议室,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备。
  (三)分体式空调
  1、区级领导办公室可配置1.5p分体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1600元。
  2、处级领导办公室可配置1.2p分体空调一台,每台不超过1400元。
  二、办公自动化配备标准
  (一)计算机
  ⑴区级领导办公室可配置17吋液晶显示屏台式电脑1台,每台标准不超过7000元。
  ⑵处级领导办公室可配置17吋纯平台式电脑1台,每台标准不超过5000元。
  ⑶科级办公室可根据需要配置17吋纯平台式电脑1台,每台标准不超过5000元。
  ⑷ 笔记本电脑: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区级领导干部每台标准不超过12000元,其余人员每台标准不超过8000元。
  所有电脑的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二)打印机
  普通激光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300元。
  普通喷墨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600元。
  针式打印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800元。
  大幅面的工作组激光打印机3000元/台。
  打印机使用年限均为6年以上。
  (三)复印机
  区四大班子、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或50人以上单位可配中档数码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18000元,50人以下单位可配复印机一台,价格不超过8000元。
  (四)一体印刷机
  区四大班子及独立对外发文数量多的单位可配一体机一台,价格不超过25000元。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政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一体机1台,价值不超过15000元。
  (五)多媒体显示系统
  根据工作需要,每个单位只能装配一个多媒体会议室,多媒体显示系统每套标准不超过4万元,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六)其他设备
  扫描仪:每台标准不超过800元。
  传真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300元。
  电话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50元。
  碎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1200元。
  电视机:每台标准不超过2000元。
  数码照相机:每台标准不超过3000元,每个单位限配1台。
  数码摄像机:每台标准不超过5500元,每个单位限配1台。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由哪个部门管理

  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结合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1、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2、设备(物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1、在机关财务列报的;
  2、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在机关列报,但产权归委机关的,也应到机关财务部门办理相关资产加计手续,统一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分类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1、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沙发、地毯等。
  2、办公机具: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收录机等。
  3、专用工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冰箱(柜)、洗衣机等。
  4、交通运输工具:汽车、摩托车等。
  5、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资产价值的系统建设(软件开发),也比照固定资产管理。
  6、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类而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账务设置
  委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1、机关财务对机关固定资产总量(额)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机关财务建立的明细账能够及时反映、查询各部门固定资产状况,从账务上建立便捷的查询、监控系统,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时更换。
  2、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设立部门备查账。
  3、各部门需明确一名固定资产专管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及人员调入、调出相关资产手续的办理。
  五、固定资产加(登)记
  1、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要求,凭合法、完备的手续到机关财务办理加计财产手续,同时各部门要在各自的固定资产备查账中的每一栏做出详尽的登记。
  2、固定资产加(登)记时不得空栏,需准确登记该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型号、产地(厂家)、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使用(保管)人等。
  六、固定资产清查
  1、固定资产每年账账核对一次,实物每两年清查一次。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目的是弄清资产管理状况,设备完好程度值;提出需要报废资产的意见;提出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2、通过固定资产清查,机关财务的固定资产总账与各部门的备查账要做到账、账相符;部门的资产清查要做到账、物相符。
  3、对资产清查中的盘盈或盘亏物品要进行情况说明,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履行手续、调整账目。
  4、资产清查结果应由部门负责人及资产专管员签字,送机关财务备存。
  七、固定资产调拨
  1、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对委属单位作资产调拨处置的,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调出部门要出具调拨报告,说明原因及需调拨物品的品名、数量、购买时间、单价、总价等。除单项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经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外,均需办公室批准。具体手续由双方财务部门负责,并依据调拨单由双方进行资产增、减登记。
  2、机关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化必须变动资产归属的,由双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机关财务共同办理有关变动手续及账目,部门内部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的,由本部门资产专管员负责并进行备查账登记。
  八、固定资产报废
  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包括: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2、因故损毁又不能修复的。
  3、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4、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各部门需要报废的资产,由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机关固定资产鉴定小组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办理有关手续及账务处理。
  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限额在办公室权限范围(批量或单(台)件10万元)内的由办公室批准;超过限额的报上级财务部门批准。
  九、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
  1、办公室建立机关固定资产明细帐,负责组织对机关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各部门负责部门固定资产备查账,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3、调出机关的职工在没有交清资产之前,人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4、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得增配任何固定资产。
  对损毁丢失的物品,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写出情况报告,机关固定资产鉴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做赔偿处理的,责任人按处理意见提出的金额进行赔偿,赔偿额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年内按账面价值的85-95%;
  二年内按账面价值的75-85%;
  三年内按账面价值的65-75%。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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