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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邱玲玲

家具知识 446

上海强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强穆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26日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邱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公家具、皮革制品、针纺织品、办公用品、不锈钢制品等。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于2009年10月09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邱玲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总公司自营商品的仓储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等。

北京华业远大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北京华业远大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8月05日在门头沟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张玲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家具、木门、文化用品、灯具、厨房用具等。

邱警宇与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案

邱警宇与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案是2017年2月6日在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行政 权责关键词 行政、权责情节、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行政行为效力、合法、违法、诉讼关键词、诉讼参加人、第三人、证据、证据种类、书证、证人证言、证明、质证、其他、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原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原告:邱警宇。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肖依,河南澜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宝珠,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兴辉,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第三人:王玲玲。
第三人:邱化民。
以上二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自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张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占,职务:村主任。
第三人:邱俊英。
第三人:邱玉英。
第三人:邱玉珍。
第三人:邱全民。
原告邱警宇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郾城区房屋征收办)、第三人王玲玲、邱化民、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张店村委会(以下简称张店村委会)、邱俊英、邱玉英、邱玉珍、邱全民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警宇的委托代理人李凯、李肖依,被告郾城区房屋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周宝珠、刘兴辉,第三人王玲玲、邱化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自友,第三人邱玉英、邱玉珍、邱全民及第三人张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占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邱俊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5月20日被告郾城区房屋征收办依据郾政征(2015)第4号《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与第三人王玲玲签订《郾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约定:因支援龙江生态城孟庙镇张店村改造项目建设,征收第三人王玲玲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并给予征收补偿安置。
原告邱警宇诉称:原告是郾城区孟庙镇张店行政村邱李自然村人,1975年经村里统一规划,为原告新划宅基地一处,原告出资建瓦房3间。
1996年原告又出资拆除老房新建二层楼房一栋、配房三间。
原告有三女二子,二儿子一家随原告生活。
2015年郾城区孟庙镇支援龙江生态城张店村改造项目中原告的宅基被纳入征收范围,原告因年时已高没有过问此事,以为政府会依法补偿、安置。
2016年6月初原告二儿媳王玲玲以农忙无法照料原告为由通知原告三女儿将原告接走,此后没几天原告听说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在认证时已被登记在王玲玲名下,宅基上的房产已被拆迁。
原告不服,先后向多个部门反应无果,后通过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获取了被告和第三人王玲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张店村宅基地认证书、改造项目产权调换选房卡、征收旧房移交验收单以及王玲玲签订的保证书。
原告获取的书证显示,被告在王玲玲未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的情况下,仅凭王玲玲个人的保证书及宅基地认证书,就于2016年5月20日将属于原告的房屋认定在王玲玲名下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使王玲玲不当取得价值743474元的款、物。
被告在未查明被征收房屋权属的情况下与王玲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直接损害了原告及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王玲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邱警宇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一、1、原告身份证;2、干部退休证;3、离休干部优待证;4、革命军人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二、原告工资表查询单,证明:原告有住房,故不享有住房补贴。
三、1、郾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2、张店村宅基地认证书;3、改造项目产权调换选房卡;4、征收旧房移交验收单;5、王玲玲签字的保证书;6、漯河市中院(2016)豫11行初57号行政裁定书,证明:被告郾城区征收办在行政拆迁补偿行为中未尽到审查职责。
四、原告邻居赵国雷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明:赵国雷宅基地的西邻为德洋(原告的曾用名),被告认证给王玲玲的宅基地是属原告所有。
五、邻居王爱枝、邱春爱、邱德民、张店村11组原会计主任李振声出具的书面证言各一份,证明:原告曾用名邱德洋,一直在被征收宅基地居住,并且有宅基地使用证。
被告郾城区房屋征收办质证意见: 一、对原告第一、二、三组证据无异议。
二、第四组证据,他人宅基地使用证上显示的名称不能代表真正的所有人。
三、第五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证言中提到原来给原告发放过宅基证,无论是王玲玲、原告还是其他是第三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人王玲玲、邱化民质证意见: 一、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原告的身份按照法律规定不符合获批农村宅基地的条件。
二、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住房补贴是退休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还是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因人而异,该工资表是原告退休后的工资情况,不能证明原告退休前是否领取了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
三、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问题有异议,被告依据政府文件公开征收决定,民主确认产权所有人,组、村、乡(镇)三级审核,符合诉争房地没有宅基证、由村集体确认的客观现实,被告据此审查,完全履行了法定职责,最终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主、公平、公正的,虽然该协议是行政补偿协议,但不存在强制,更没有违法侵权行为。
市中院的裁定只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
四、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赵国雷的宅基使用证不能证明原告获取了宅基使用证,本案原告不是张店村村民,不依法拥有获取宅基地的法定条件。
原告从未向王玲玲说过此宅基地有使用证。
原告用邻居宅基证证明其有宅基证显然证明不力。
五、对第五组证据同被告质证意见。
第三人张店村委会质证意见:宅基地认证书,是由村委、村组共同商议确定的,现在拆的400多户只有这一户有异议,我们的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人邱玉英、邱玉珍、邱全民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郾城区房屋征收办辩称:2015年11月30日郾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郾政征[2015]4号《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郾城区支援龙江生态城孟庙镇张店村改造项目占用地的房屋进行征收,本案争议房产在征收范围内。
征收工作开始后,经调查争议宅基地无土地使用证,王玲玲所在的村民小组代表向被告提供了盖有村委会印章、村组10位代表、村主任及两委班子成员,乡镇负责人征收工作领导签字审核的张店村宅基地认证书,该认证书认定王玲玲为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2016年5月20日王玲玲向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我叫王玲玲,在孟庙镇张店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房地产壹处,但无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若以后因该房屋被征收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特此担保。
在整个征收过程中,无他人对争议房产的产权认定提出异议。
依据签订协议时的证据,2016年5月20日被告与王玲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 一、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文件一份,证明:王玲玲所在村被列为征收范围,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依据。
二、张店村宅基地认证书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村、组、乡三级认定王玲玲为所有权人。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旧房移交验收单、改造项目产权调换选房卡、王玲玲保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与王玲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旧房已拆除,其他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
原告邱警宇质证意见: 一、对郾城区政府征收决定无异议。
二、对张店村宅基地认证书有异议,该认定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历次土地法的修改均规定由县以上政府认定。
该认证书形式上缺少必要要件,没有王玲玲签署日期,没有村委村组具体认证的地址。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原告依法提起信息公开诉讼时没有加盖甲方印章,是本次诉讼前被告临时加盖的。
产权调换选房卡及移交验收单上的公章也是在本次诉讼前加盖的,程序不合法。
第三人王玲玲、邱化民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对补偿协议上原告所称的瑕疵作补充,王玲玲得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告今天提供的完全相同,有甲方(即被告)的印章。
第三人王玲玲述称:原告是王玲玲公爹。
1975年张店村划宅基地,当时原告长子邱全民10岁、次子邱化民8岁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以原告为户代表的名义划给宅基地一处,让原告建房供家庭成员居住,但没有进行土地使用证登记。
1993年4月28日王玲玲和邱化民结婚时,邱俊英、邱玉英、邱玉珍、邱全民均已结婚离户,经王玲玲、邱化民、原告的共同拼搏,1997年元月对该房院进行彻底改建,扒去原有三间瓦房,新建平房四间,其中楼梯间上建半层防雨房,西配房两间一层含大门,原告称1996年其新建一栋二层楼房和三间配房不实。
因原告和邱化民是城镇户口,自1993年4月王玲玲成为张店村村民后就成为户主,王玲玲、邱化民和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到2016年6月初,期间原告的生活事务均由王玲玲、邱化民照顾,还对房屋进行了5次扩建2次装修。
花去资金30.56万元,欠债15万元,到拆迁时房屋增值巨大。
2015年12月政府下文对张店村进行改造征收房屋,历时6个多月的宣传,原告2016年6月才到邱玉珍家居住,原告对征收房屋之事完全知情,并同意王玲玲作为产权人代表本户进行权利申报。
鉴于以上事实,王玲玲是户主,被拆迁房屋经王玲玲建造和扩建,王玲玲据实申请有村、组代表及乡、村两委领导审核签字,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原告不是张店村村民,不符合申报条件,被告和王玲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于法有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邱化民陈述意见与王玲玲陈述意见一致。
第三人王玲玲、邱化民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一、王玲玲、邱化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王玲玲、邱化民的身份信息。
二、王玲玲、邱化民结婚证一份,证明:王玲玲从1993年4月成为张店村村民。
三、户口本复印件一份(4页),证明:王玲玲是张店村11组26号住宅户主。
四、楚代玉、王某证人证言两份,证明:1997年经王玲玲手对房院进行彻底拆旧建新,扒去原有三间瓦房等建成四间平房和西配房两间。
五、邱某10、邱某11证人证言两份,证明:2003年3月涉被征收房屋主房四间接二层另建东屋两间两层是王玲玲出资建设。
六、高某证人证言一份,证明:2013年5月王玲玲出资又在四间两层平房上接彩钢瓦一层。
七、郑某、徐某证人证言两份,证明:王玲玲对涉诉房院分别于2014年10月建筒子门与西屋各两层,2016年2月建天井房三层、东屋、南屋各接一层。
八,王花玲、高喜乐证人证言两份,证明:王玲玲2014年建房借王花玲5万元,2016年建房装修借高喜乐10万元。
九、张店村委会确认函一份,证明:张店村委会和该村11组确认的事实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基本一致,王玲玲作为户主代表家庭向征收办申报产权,原告没有提出过质疑,被告按户对王玲玲协商补偿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十、第三人王玲玲、邱化民申请证人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邱某5、邱某6、邱某7、邱某8、邱某9、高某、楚代玉、王某、邱某10、邱某11、郑某、徐某出庭作证 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邱某5、邱某6、邱某7、邱某8、邱某9、高某证明:王玲玲签宅基地认证书是真实的,宅基认证书上代表的签字是本人所签。
邱某4、邱某5还证明:王玲玲是户主。
证人楚代玉证明:其曾给王玲玲建房,工钱都是王玲玲给其丈夫王振轩的。
证人王某、邱某10、邱某11、高某、郑某、徐某出庭所证明的事实和书面证言一致。
原告邱警宇质证意见: 一、对第一、二、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身份信息不能证明被征收宅基地的权属及被征收房屋的财产权属。
二、对第四、五、六、七组证据,不能证明出资人是王玲玲,原告邱警宇的工资卡一直由王玲玲保管。
三、对第八组证据,王玲玲借钱还钱不真实。
四、第九组证据,也证实了国家对宅基地是有严格管理的,原始的宅基地登记档案应当有,证明函不能证明此宅基地的真实来源,原告申请调取宅基地档案。
五、出庭的证人只能证明是某次的施工,以及从王玲玲手中接的工钱,不能证明是王玲玲本人出资对房子进行的翻建。
被告郾城区征收办质证意见:一、对第一、二、三组证据无异议。
二、对第四、五、六、七组证据证明的建房情况,建房人从谁手里拿的工钱是完全可以证明的,原告所称的谁出多少钱是内部关系。
三、对第九组证据,诉争双方均未向政府出具宅基地使用证,被告只能认定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组对宅基地的权属有决定权,在没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的情况下,被告只能依据村组的认定来发放补偿。
四、王玲玲提到是其家庭共同努力的结果,属于家庭共有没有问题。
第三人张店村委会质证意见:对第三人王玲玲、邱化民的证据无异议,房子是谁翻建的,都有谁居住村委会不参与。
第三人邱玉英、邱玉珍、邱全民的质证意见:认同原告对第三人王玲玲、邱化民证据的质证意见,王玲玲支付的工钱不能说明就是王玲玲的钱,建房时是原告二女婿潘连生画的图纸,王玲玲向原告要钱建的房,还多报2万多元。
第三人张店村委会述称:张店村征收补偿自2014年12月份开始宣传,2015年7月份开始丈量,宅基地丈量认定书由村组代表认定,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按宅基地使用证,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谁居住认定给谁。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女儿出嫁后应在居住地取得房产,具有城镇户口在本村没有承包地的也没有宅基地。
第三人张店村委会未出示证据。
第三人邱玉英述称:认定由王玲玲签订协议是错误的,1975年洪水过后村里给我父亲邱警宇规划了宅基地,应当属于我父亲的。
我父亲现在依然健在,房屋应当归其所有,即使没有父亲,也应当归其儿女所有。
第三人邱玉珍述称:被征收的宅基地是我父亲邱警宇的,征收补偿应当补偿给我父亲,认定补偿给王玲玲是错误的。
第三人邱全民述称:认同邱玉英和邱玉珍的意见。
王玲玲是在1993年后结的婚,而这处宅基地是1975年洪水后规划的,村里不可能给一个儿媳妇划宅基。
第三人邱玉英、邱玉珍、邱全民未出示证据。
第三人邱俊英缺席,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邱警宇籍贯为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张店村11组,1949年参加工作,1983年离休。
1975年张店村11组为原告划分宅基地一处,并于1989年给原告颁发有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邱敬宇。
原告邱警宇与妻子共生育三个女儿、二个儿子,户籍均不在张店村。
1993年4月28日原告二儿子邱化民和王玲玲登记结婚,婚后王玲玲的户籍迁到张店村11组,王玲玲和邱化民生育一子一女,户籍均在张店村11组,户口本上登记的户主为王玲玲。
王玲玲、邱化民及其子女一直与原告共同在张店村11组居住生活,直至2016年6月原告才不在张店村11组居住。
原告的其他子女婚后都各自立业不在张店村居住。
原告取得宅基地后,建瓦房三间,1997年在王玲玲、邱化民的主持下进行了翻建,后又在王玲玲、邱化民的主持下分别于2003年、2014年、2016年进行了扩建。
2015年11月30日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郾政征(2015)第4号《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郾城区支援龙江生态城孟庙镇张店村改造项目占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其中包括原告宅基地使用证所属的土地和地上房产。
在政府决定对原告宅基地使用证所属的土地和地上房产征收后,原告未向被告提交其宅基地使用证。
王玲玲在《张店村宅基地认证书》对其居住的宅基作为承诺人予以签字,在村组代表签字栏里有邱某1、邱某2、邱某3、邱某4、邱某5、邱某6、邱某7、邱某8、邱某9、高某的签字,村主任及两委签字栏有李建业、陈玉花、刘书立、刘占的签字,并加盖有张店村委会的印章,该《张店村宅基地认证书》没有填写时间。
2016年5月20日王玲玲签署了《保证书》、《改造项目产权调换卡》、《征收旧房移交验收单》,并与被告之间签订了《郾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原告得知王玲玲与被告之间签订了《郾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不服,故提出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邱警宇系本案中被征收宅基地登记的使用权人事实清楚,有本院依法调取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档案予以证明,各方当事人对本院调取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档案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名下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所建设房产的权属,因经过1997年的翻建和之后的数次扩建,以及原告和二儿子邱化民、儿媳王玲玲、孙子、孙女的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同化,应当属于其家庭共有财产。
征收补偿安置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被告虽与王玲玲签署了《郾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但王玲玲仅是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代表,并不能证明补偿安置的财产归王玲玲个人所有,应当属于原告、邱化民、王玲玲及其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
在原告与邱化民、王玲玲等家庭成员析产之前,王玲玲作为被征收房屋住户户口本登记的户主,被告与王玲玲签订《郾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存在违法之处,也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王玲玲之间签订的《郾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警宇请求撤销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第三人王玲玲之间签订的《郾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警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少武 审 判 员 王鲁君 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蓉

诸城市广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诸城市广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0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韩玲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家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工艺礼品、照相器材、五金产品、电气设备、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建材、铝塑制品、家用电器、监控器材、计算机及配件、通讯设备、办公设备、仪器仪表、LED屏、消防器材、交通安全设备、医疗器械;卫生洁具、配电箱销售及安装;网络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制作;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安装工程、防水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邱土申

邱土申是徐州月婵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8日在中国商标局申请创立的商标。
商品服务:家具; 梳妆台; 花架(家具); 书桌; 床; 办公家具; 杂志架; 陈列柜(家具); 电视机架; 茶几;nbsp; 品牌服务 家具; 梳妆台; 花架(家具); 书桌; 床; 办公家具; 杂志架; 陈列柜(家具); 电视机架; 茶几; 品牌文化 以观念为元,以人为本,以实践为根,以坚持为深。
为“塑造人们健康身心”而持续努力,努力积累能力,用精巧匠艺打造极致,更是生活与人生的品味!品牌愿景 成为中国有影响力、竞争力、并走向多个国际的家具品牌企业,以自有品牌为主的家具产业运营企业;成为中国家具产业的领军企业。
品牌理念 服务和质量是邱土申坚持的两个原则,做好服务。
打造匠心产品,让客户用的安心,放心。
品牌历史 2017年07月18日,邱土申在中国商标局申请。
2018年04月20日,邱土申在中国商标局初审公告。
2018年07月21日,邱土申在中国商标局注册公告。
2018年07月21日 至 2028年07月20日邱土申在中商标局专用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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