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钢挡板
343办公家具办公室家具文安县拓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菲科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家具柏钢2.1黑色金属件 主要指铁制品。 优点:耐变形、强度特高、耐磨性好、硬度高、价格低,寿命长。属碳素铁合金,它分高碳钢、低碳钢、中碳钢;它分圆管、方管、角铁、钢板几类。圆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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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非生产性日常集采中,这种情况出现频次很高,统一账户付款,发票开到不同公司,那么做账就犯难了; 建议集采业务要做数字化转型,非生产型采购全部搬到线上,建立企业自己的采购平台,那么购买办公用品时,可以实现公对公付款,统一结算,费用分摊到不同法人,发票对应不同法人,归属到不同法人的费用科目里去,实现账务自动化处理;各法人分工结算付款; 如果是公司总部账户统一支付出去,那么法人公司和总部做一个内部结转,办公用品采购以后,个法人公司在线申请领用,计价结转;
谢谢邀请。
需要分情况来处理: 1、如果是你们老板直接从公司账户转钱给财务,让财务去购买办公用品 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财务 贷:银行存款-某银行 财务报销时,实行多退少补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应收款-财务 2、如果你们老板从自己账户转钱给财务,让财务去购买办公用品 你们财务直接拿办公用品去报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用 贷:银行存款-某银行 财务收到报销款后,再自行支付给你们老板。
这些仅仅是我个人的建议和观点,希望可以给你一些启发和帮助,欢迎大家相互讨论学习。
深圳市百年美家具有限公司,经过多年在办公家具领域的打拼沉淀积累,已集成开发、制造和销售各类办公家具于一体。
公司简介 深圳市百年美家具有限公司,经过多年在办公家具领域的打拼沉淀积累,已集成开发、制造和销售各类办公家具于一体,形成了办公屏风、办公转椅、大班台、组合柜、办公沙发、办公会议台、办公文件柜、办公职员台、酒店套房等创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用办公家具精品系列。
百年美办公家具凭借现代化的管理、先进的设备、精湛的工艺、卓越的品质、完善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百年美办公家具突破传统设计理念,中西合璧,古今相融,以独特新颖的设计、高贵典雅的风格、合理实惠的价格、庞大的营销队伍、优质完善的专业服务获得了国内外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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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发展,有赖于我们的共同努力,在您的厚爱和支持下,深圳百年美办公家具厂,愿和各界商海精英共创辉煌!....办公屏风 深圳屏风采用优质铝材,百年美办公屏风款式新颖,风格多样,有全布款办公屏风,全板款办公屏风,有布加玻璃款办公屏风,有板加玻璃款办公屏风,有铝塑板款办公屏风,有铝塑板加玻璃款办公屏风。
百年美办公屏风材料有如下特点。
屏风铝材全部选用国标铝材,铝材厚薄结合,错落有致,款式新颖耐看,适合各类不同需求的客户群体,凸显贵公司的企业文化与价值。
办公椅 尼龙一体化靠背,尼龙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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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按照人体工程学理论设计,台湾颐达网布。
结构稳固舒适耐用,最大可承受3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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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泉诉谢素南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1月18日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实际履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案例原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晓泉。
被告:谢素南。
原告朱晓泉与被告谢素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晓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素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晓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7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办公家具,计价款41500元,被告已付9800元,尚欠31700元至今未付。
后经催讨,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说明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12月底前付清货款,但被告未按期付款。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定货单、收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的事实;2.说明书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700元的事实。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办公家具及被告承诺由其向原告支付货款317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被告谢素南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家具款的说明书一份,载明:中国新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用朱晓泉办公用具款由我承担,目前已付9800元,还欠31700元,余款在14年12月底付清。
现被告未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700元属实,应予支付,现被告未按期付款,依法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合法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素南支付原告朱晓泉货款31700元,并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0元,由被告谢素南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账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
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
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
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段青波
毛春仓诉杨留圈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5月12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原河南省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权责关键词 简易程序、诉讼请求、审判程序、特别授权、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关键词、合同、民事责任规定、代理、权责情节、民商事案例原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毛春仓。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秋爽。
被告:杨留圈,曾用名:杨锁伟。
被告:段晓红。
被告: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晓红。
原告毛春仓诉被告杨留圈、段晓红、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毛春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留圈、段晓红、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春仓诉称: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3878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
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留圈、段晓红、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后,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共欠毛春仓粉款25580元,并出具欠款单一张,载明:欠款单兹经双方核对,现确认截止2015年2月16日,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欠毛春仓粉款共计人民币(大写)25580(¥25580)。
此据经双方公司财务核对属实,此日期前一切单据、收据作废,但是单据、收据、合同上等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相关条款除外。
欠款单位: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杨锁伟(签名)2015年2月16日。
2015年9月10日,原告向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送粉60箱,价值13200元,被告段晓红在领料单上签字。
2017年1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晓红,股东为段晓红、杨留圈。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单1张、领料单1张、工商登记备案信息1张、身份信息1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被告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毛春仓货款3878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款单、领料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依法应予偿还。
原告毛春仓要求被告偿还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杨留圈、段晓红在欠条、领料单上签字系职务行为,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毛春仓货款3878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6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毛春仓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5元,由被告洛阳孟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爱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吕晓冰
上海源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24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黄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材料、日用百货、办公文化用品、办公设备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等。
企业简介 上海源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创建于2015年,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注册资本200万元,旗下拥有格益, 企业宗旨 上海源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一直坚持“认真做好每款家具”的企业宗旨 企业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5幢36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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