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办公家具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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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许可证是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出示的证件,是受法律拘束必须持有此证件才能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证》需要到市房产局的租赁科室办理。
一、办理要件: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明;
3、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分割出租房屋的,还须提供平面图,注明出租部分。
三、填写表格:
1、填写沈阳市房产局监制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2、填写沈阳市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四、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提供办理材料符合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立等可取。
扩展资料: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租赁许可证
开店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类型,但是在确定经营范围时,需要注意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中一般经营项目可以根据自身要求和字号主行业填写。许可经营项目则需要向许可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证,有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必须在取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合法经营。
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2元。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需提供材料:
1、业主大一寸彩色照片2张
2、《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一式两份)
3、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1份)
4、扣税存折复印件(1份)
5、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办理房屋租赁证需要带着材料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费用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1、需要双方提供的证件有,带着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2、出租人需要提供的证件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员房屋使用证。
3、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房屋租赁证,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承租人如果为境外人员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需在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5、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在登记备案后方可领取房屋租赁证。
6、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房屋租赁的相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7、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认真填写《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整后,送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受理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并发《房屋租赁证》。
8、在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并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及出租房屋标牌。承租人如是外埠人员须要到所在地街道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拓展资料: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参考资料: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行政许可,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由建设部规章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规章设定的。如2010.12.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3日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由北京市政府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等,各地情况不一样。以北京市为例,申领《房屋租赁证》,由房屋出租者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领《房屋租赁证》,须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1、房屋出租申请书;2、房屋产权证明或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3、出租人是个人的,应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4、出租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涉外的房屋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书;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北京市房地局颁发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259号的规定,凡本市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将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行政许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才能设定。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地方规章只能设立临时性的不能超过一年的行政许可。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行政许可的部分,涉嫌无效。北京市政府发布了《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等,均系地方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早满一年,也涉嫌无效。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即可。
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订立、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房屋租赁
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沈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
百度百科-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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