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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家具标准

家具知识 440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1.会议桌1组; 2.会议椅数量应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 3.茶水柜1个。
第十七条 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第十八条 办公家具规格标准根据办公室空间确定,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不得配备高档家具。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价格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配置价格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标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进行配备。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是2011年4月13日财政部印发的一个文件,目的是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说明 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内容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对本垂管系统(不含中央本级)制定具体标准,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中央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
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司级和处级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数)。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是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说明 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内容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对本垂管系统(不含中央本级)制定具体标准,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中央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
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司级和处级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数)。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是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管理标准文件。
该文件由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2016年6月20日联合发布,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出台背景 相关部门出台《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有着深刻的现实针对性。
近年来,中国行政成本高且规模大、增速快的问题,时被舆论所诟病。
行政成本高,必然加重老百姓与企业的税收负担。
而办公设备任性地“买买买”,而且通过“天价采购”配置高端设备、豪华家具,便是行政成本不断增加、持续升高的一大推手。
虽然花费在办公设备方面的财政资金,不像大建楼堂馆所那般触目惊心,但沙发桌椅之类的浪费却是“细水长流”,同样不可小视。
有的单位还屡屡出现以采购办公设备名义虚开发票等乱象。
因此,在严禁新建楼堂馆所的同时,有必要拿“办公室的浪费” 开刀,让行政单位的节约行动从点滴做起。
当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最终能否管住“乱花公家钱”,能否取得节俭实效,关键还要看,一是《标准》的执行环节有没有强硬的监督,二是发现违规行为之后能否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办公设备的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让每一笔开支都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方便相关部门检查评估,并将办公设备的增加、调整、报废等都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
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财资[2016]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 出台意义 公务支出标准更细化,制度体系更完备,将进一步促进政府清正廉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湘财资〔2020〕15号)是2020年7月21日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文件。
简要介绍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湘财资〔2020〕15号)是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7月21日发布的文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根据《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部分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二、《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具体是指: (一)通用办公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摄录设备、空调设备、会议室音响设备等。
(二)通用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桌前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等。
三、《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四、《标准》包括资产品目、实物量上限、预算上限、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实物量上限是指省级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确定。
具体数量由各省级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预算上限是指省级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确定。
具体价格由各省级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暂未规定的,应当经省级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五、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和《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4〕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实物量上限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六、对未列入《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省级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七、省直党政机关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碎纸机等信息设备,预算上限应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
八、省级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省级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九、《标准》是动态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将适时对配置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十、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十一、《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湘财资[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附件 备 注: 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家具的价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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