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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使用年限

家具知识 2514

机关电脑用几年允许报废

6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规定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暂未规定的,应当经省级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机关电脑用几年允许报废

6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规定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扩展资料相关规定:机关办公设备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湘财资〔2020〕15号)是2020年7月21日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文件。
简要介绍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湘财资〔2020〕15号)是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7月21日发布的文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健全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们根据《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因素,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部分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二、《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省级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求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具体是指: (一)通用办公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传真机)、碎纸机、投影仪、数码摄录设备、空调设备、会议室音响设备等。
(二)通用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桌前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会议椅等。
三、《标准》是省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四、《标准》包括资产品目、实物量上限、预算上限、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实物量上限是指省级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编制数内实有人数、人员职级、内设机构数等确定。
具体数量由各省级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预算上限是指省级单位可配置资产的最高经费限额,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确定。
具体价格由各省级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暂未规定的,应当经省级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五、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和《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4〕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实物量上限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六、对未列入《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省级单位应严格按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专用设备的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七、省直党政机关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一体机、碎纸机等信息设备,预算上限应执行国家有关替代工作要求。
八、省级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省级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九、《标准》是动态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将适时对配置标准作相应的调整和更新。
十、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
十一、《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湘财资[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附件 备 注: 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家具的价格之和。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是2011年4月13日财政部印发的一个文件,目的是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说明 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内容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对本垂管系统(不含中央本级)制定具体标准,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中央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
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司级和处级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数)。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内容 (豫财资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13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面积、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 办公用房装修第七条 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200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1000元/㎡。
第八条 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1500元/㎡。
第九条 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900元/㎡。
第十条 卫生间、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按照建筑面积,卫生间装修费用不超过1000元/㎡,茶水间装修费用不超过400元/㎡。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整体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
第十二条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简单装修。
第三章 公务用车更新 第十三条 一般公务用车: 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经省财政厅批准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微型面包车: 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经省财政厅批准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因事故导致损害严重,维修费用超过车价70%的公务用车;车型保有量少、维修配件紧缺,导致维修费用累计超过车价70%的公务用车,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酌情提前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 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参照上述标准更新。
第四章 办公家具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家具: 一、厅(局)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16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电视柜等。
二、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8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三、副处级 按照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饮水机等。
四、处级以下 按照价格不超过4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衣柜、饮水机、文件柜等。
第十八条 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指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
一、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九条 其它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它房间、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 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置1台台式电脑,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
工勤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
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应从严控制,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
第二十三条 激光打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3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3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2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台;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 三、每个单位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台。
第二十四条 复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8人以下的内设机构,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8500元/台; 三、8人(含8人)以上的内设机构,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中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18000元/台。
第二十五条 一体化速印机: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发文量较大的单位配置1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台。
第二十六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使用面积在60㎡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60-2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200-5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5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七条 其它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机。
数码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8%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
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每个单位配置1台。
投影机,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每个单位配置1台,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机。
针式打印机,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二、电话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
电话机,价格不超过2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但不得超过一人一部;碎纸机,价格不超过8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扫描仪,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配置其它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标准为: 一、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激光(喷墨)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三、针式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四、一体化速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五、复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六、会议室音响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七、碎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八、电话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九、扫描仪: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传真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一、投影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二、电视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三、数码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四、摄像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五、其它摄影、摄像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六、服务器: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七、小型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八、路由(交换)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九、网络安全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六章 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00㎡的,原则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
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第三十二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配置1.5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20-30㎡(含30㎡),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30-40㎡(含40㎡),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65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含60㎡),配置4P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60-100㎡(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40㎡(含40㎡)以下的会议室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 使用面积40㎡-100㎡(含100㎡)的中型会议室配置10P空调,总价不超过18000元; 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三十三条 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七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六条 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
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办公用房购建和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标准,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房管理的通知》(豫办28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
专业资产配置标准,待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后,另行下发。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述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原则上应购买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
现有资产尚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根据单位实际需要与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新增资产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是动态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国家标准标准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资产配置程序,超标、超编配置本标准所列资产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标准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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