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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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求高品质货真价实、结实牢靠。
若是纯木制家具,注意其含水量不能超过12%,最好选购榫接结构而非钉枪拼制。
办公家具须方正,对角线必须一致,落地要平稳,五金构件应当牢固,而门和抽屉应当开启灵活。
皮革制的办公家具表面必须平整,无气泡,无龟裂,拼缝严整等。
第三:办公家具不是消耗品,在选购时应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不能把办公室塞得满满的,要根据使用上的需求添购,而办公家具摆放的面积建一般不应超过室内面积的50%为佳。
款式、风格和色调应该是统一且非常搭配的,而在细部有所变化。
办公家具的选配要具有注意“色彩和品味”,须与公司文化与业务性质配合。
公司宗旨 质量第一,客户至上 公司理念 优合办公家具厂致力于为客户创造一个提升工作效率的舒适、美观而又极具现代时尚的办公环境 产品目录 班台系列 办公桌系列 办公屏风系列 会议桌系列 办公椅系列 文件柜系列 沙发系列 校具系列 网吧系列 前台系列
毛世奇,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湖北公安县人,大专文化程度,1980年2月参加工作,199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1年11月任湖北省公安县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4年11月,因违规操办母亲丧事问题,荆州市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人物履历 1978.03—1980.02 公安县中等师范学校学习并毕业; 1980.02—1984.06 公安县实验小学教师; 1984.06—1985.10 公安县教研室教研员; 1985.10—1989.03 公安县教委办公室工作; 1989.03—1994.03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办事员、副科长、科长; 1994.03—1995.02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科科长; 1995.02—1995.07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局级干部); 1995.07—1998.08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8.08—1998.09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998.09—1999.01 孟家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9.01—1999.04 中共公安县委委员、孟家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9.04—2000.02 中共公安县委委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2000.02—2002.10 中共公安县委委员、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02.10—2003.12 中共公安县委委员、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3.12—2006.12 中共公安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6.12—2011.10 中共公安县委委员、公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2011.10—2011.11 中共公安县委委员、公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县政协党组书记;2011.11— 中共公安县委委员,公安县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人物事件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毛世奇在操办母亲丧事过程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礼金4.97万元,收受香烟71条。
2014年11月,荆州市纪委给予毛世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蔡环宇,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湖北公安人,大专文化程度,1996年11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
现任公安县藕池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996.11—2006.11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铺镇政府多种经营办公室主任、支苏管理区副主任、郑西管理区副主任、党委组织干事、政府办公室主任、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2006.11—2011.09湖北省公安县章庄铺镇党委组织委员、党政综合办主任 2011.09—湖北省公安县藕池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刘明洋,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湖北公安县人,大学文化程度,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现任湖北省公安县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人物履历 1989.08—1990.04,公安县黄山头镇北宫中学教师; 1990.04—1998.02,公安县教委工作; 1998.02—1998.06,公安县教委团委副书记; 1998.06—2000.07,公安县教委办公室副主任; 2000.07—2002.07,公安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2002.07—2003.04,公安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科长; 2003.04—2004.02,公安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科长、副主任科员; 2004.02—2007.05,公安县政府政务督办室主任; 2007.05—2010.04,公安县政协党组成员、提案委主任; 2010.04—2011.11,公安县政协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其间:2009.09-2012.07,湖北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律专业) 2011.11—, 公安县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任免信息 2016年12月19日,政协公安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刘明洋当选为政协公安县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
案由 行政 权责关键词 行政、权责情节、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行为效力、合法、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合法性、审判程序、行政复议 案例原文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1140970-9。
法定代表人:吴南昌,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号:4210xxx35844。
法定代表人:xx刚。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人社处字[2016]15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21日对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人社处字[2016]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在招用裴大贵等19名劳动者从事木工工作期间,未按规定支付裴大贵等1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劳动报酬合计41237元,其中:裴大贵6333元、陈东3354元、程圣英1754元、胡兴虎2945元、沈兴朗6178元、黄海平1016元、孙丽芳1427元、杨书勤2717元、王先桃2942元、周雨兴1753元、付德君536元、李仕江315元、李仕海315元、裴大凤659元、罗华1897元、彭英杰2323元、孙中炳404元、覃正德3243元、田秋云1126元。
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8日向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下达公人社监令字[2016]7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前到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支付裴大贵等19名劳动者工资41237元。
但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裴大贵等19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41237元;2.责令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加付赔偿金20618.50元。
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向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公人社处字[2016]1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湖北森威固装家具有限公司送达了公人社催字[2017]2号《履行处理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证明其合法性,向本院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诉书、授权委托书、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基本信息、法人xx刚的身份证等证据,均能证明其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证明其合法性,向本院提供了《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劳动者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均能证明申请执行人已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公人社处字[2016]15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公人社处字[2016]15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徐 华 审判员 熊缨善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