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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保证金

家具知识 390

淘宝开家具店需要投入多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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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橱窗保证金,可以退吗?怎么退?

二、企业入驻的押金,比如服饰内衣类目4000元,运动户外类目4000元,食品饮料类目4000元,家居日用类目10000元,个护清洁类目10000元,家具类目10000元,酒类20000元,家用电器类目20000元,电脑、办公类目20000元等。
保证金能退吗? 保证金是可以退还的。
如果你不打算继续开下去,就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如果你申请退还保证金,应该在抖音小店关闭后,在保证金页面申请退还保证金。
如果您符合审批条件,平台就会在你的抖音小店关闭的7个正常工作日将保证金退回至您填写的银行卡账户里。
什么是符合审批条件呢?也就是申请的材料齐全、信息完整无误、签字盖章完整、无未结算完的结算单等情况下,就是符合审批条件。
如果你想再次开通抖音小店,那么就需要在你的抖音小店关闭的半年后,用原来的账号登录您的商家后台,并点击“开启店铺”,就可以开通了。
退不了怎么回事? 1、需要完成退店的整改流程之后,才可以退还获得保证金。
2、退店的具体流程操作方法:申请关店-售后处理-结算核对-材料提交-店铺关闭-申请退保证金。

家具代销合同范本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1本合同条款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1.4中标通知书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 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3) 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年度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7月31日。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1.3.1经甲方查实,乙方设备设施或其它情况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3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
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洪景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电话: 83084973传真: 83084974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北京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乙方: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及账号: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7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2005年7月 日 2005年7月 日

成都馨居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馨居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家居装修、办公空间、公共空间、软装设计与施工的集团公司。
服务宗旨 公司主要负责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水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销售:家具、建材、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水暖器材。
馨居尚整装品牌,总部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东立国际家居广场,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在职员工1000余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百余人,首席设计师200余人,明星设计团队30余人。
公司以全屋整装为特色,提供毛坯房、清水房、商品房、安置房、别墅、旧房翻新等设计、施工一站式装修服务。
质量保障 全民保障体系暨百万保证金 为营造放心舒心的家装消费环境,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馨居尚整装携手装协监管服务平台启动百万保证金先行计划,自觉接受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及成都装协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监督,率先向平台缴纳一百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为其家装工程保驾护航。

淘宝开家具店需要投入多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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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淘宝都是要求主城区入户安装的,这个服务可以直接在淘宝上解决,搜索:当地地名+家具安装 即可 后期运营费用,无上限! 结论:如果是要开天猫最少投入100W,如果是C店,在无库存的情况下那10W左右就可以开起来

余巧凤诉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余巧凤诉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1月4日在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证明力、证据不足、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法院调解、执行、强制执行案例原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巧凤。
委托代理人:徐礼华。
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36866763q。
法定代表人:于九斤。
委托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巧凤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久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泰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余巧凤的委托代理人徐礼华,被告久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荣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巧凤起诉称:2013年11月7日,实际施工人郭红明分包了由被告久天公司承建的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
为取得该工程建设施工,郭红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以缴纳工程保证金,并在2013年10月21日,以原告作为缴款人将100万元打入被告久天公司账户。
当日,被告久天公司财务开具收据一份,注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工程保证金。
后该工程因故终止,被告久天公司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现郭红明将上述工程保证金转让给原告,并告知被告久天公司债权转让事项。
原告遂诉请判令被告久天公司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久天公司答辩称:1.被告久天公司承建的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系由郭红明以内部责任制形式实际承包;2.案涉100万元工程保证金由郭红明缴纳,具体为郭红明通过原告账户将100万元打入被告久天公司账户,再由被告将该款打给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3.2014年2月,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公司因故无法继续施工,该工程实际发生工程量137万余元,另有保证金100万元、借款50万元及损失65万元等,经法院调解结案,但被告久天公司至今未领到执行款;4.被告久天公司与郭红明签订承包协议及承诺书,约定只有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工程款,郭红明才有权向被告决算,并应扣除税金、管理费,但现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也未退还保证金,故郭红明向被告结算的条件未成就,且郭红明在被告处也不享有其他债权。
综上,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复印件)以及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复印件),以证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由被告久天公司承建,郭红明以内部承包形式实际施工以及在郭红明与被告虽约定了工程保证金条款,但该条款空白。
被告久天公司亦提供《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复印件)以及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复印件),以证明案涉工程系由郭红明以自负盈亏方式内部承包,且被告与郭红明已约定本建筑工程所产生的相关税金管理费用,甲方(被告久天公司)按整个工程造价款的10%提取(方法是:每笔工程款到帐后按比例扣除),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按7%决算,其余部分归还乙方(郭红明)。
被告久天公司质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久天公司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另签订有《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保证金为100万元;对《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以及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工程由郭红明以自负盈亏方式内部承包,且被告与郭红明已就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作了约定。
原告质证认为《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以及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虽由被告与郭红明签订,但工程保证金理应由项目承办方,即被告久天公司缴纳,不应由郭红明缴纳。
2.借条、收据及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郭红明因缺乏资金缴纳保证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
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告久天公司转账100万元,该款系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保证金。
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100万元由郭红明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代郭红明支付给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
3.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以及ems快递存根联,以证明郭红明将100万元保证金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久天公司的事实。
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现郭红明在被告处不享有任何债权,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并无约束力。
4.(2014)湖安梅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以证明经法院调解,久天公司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就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达成内容为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前给付久天公司工程款2879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3万元的调解协议。
现工程早已结束,久天公司应与郭红明进行结算,并退还保证金。
被告久天公司质证无异议,但认为民事调解书中2879714元由工程实际发生工程量137万余元、保证金100万元、借款50万元以及损失65万元四部分组成,该款至今未执行到位。
被告久天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5.《补充协议》(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及收据(复印件),以证明被告久天公司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约定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保证金为100万元,该100万元由久天公司内部承办人郭红明于2013年10月21日通过被告久天公司账户支付给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的事实。
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工程保证金应由被告久天公司缴纳,不应由郭红明缴纳,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6.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复印件),以证明案涉工程实际发生工程量137万余元的事实。
原告质证无异议。
7.执行裁定书(复印件)、评估报告(复印件)及执行信息,以证明:1.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经调解,其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2879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至今未付,被告久天公司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案涉工程中包括他人施工的围墙,经评估,总造价为140.2万元。
原告质证无异议。
本院认为,证据6、7,原告质证无异议,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4系生效裁判文书,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1-3及证据5,原、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1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称其中保证金条款处空白,但结合《补充协议》第四条本院认定保证金为100万元;《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能够证明被告与郭红明已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给付达成协议,具体为相关税金管理费用,甲方(被告久天公司)按整个工程造价款的10%提取(方法是:每笔工程款到帐后按比例扣除),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按7%决算,其余部分归还乙方(郭红明)。
证据2与证据5中汇款单、收据共同证明案涉100万元的具体支付流程为郭红明于2013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当日,原告将100万元汇入被告久天公司账户,被告久天公司向原告开具收据;当日,被告久天公司将该100万元汇入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账户,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向被告久天公司开具收款收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6日,被告久天公司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久天公司承揽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并约定工程造价、工期及保证金100万元等内容。
郭红明以自负盈亏方式内部承包该工程。
2013年10月21日,郭红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
当日,原告按郭红明指示将100万元汇入被告久天公司账户。
被告久天公司于当日开具收据,并将该100万元汇入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账户。
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向被告久天公司开具收款收据。
2013年11月7日,郭红明与被告久天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同时,郭红明还向被告久天公司出具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
其中,《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乙方(郭红明)严格执行甲方(被告久天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切条款,接受甲方(被告久天公司)对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9项约定在工程项目施工开工前,需划入甲方(被告久天公司)指定账户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保证金计人民币___万元;第五条第1项约定本建筑工程所产生的相关税金管理费用,甲方(被告久天公司)按整个工程造价款的10%提取(方法是:每笔工程款到帐后按比例扣除),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按7%决算,其余部分归还乙方(郭红明),第2项约定工程全部结束并结清工程款后,甲方(被告久天公司)归还给乙方(郭红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责任保证金(不计息)。
2014年8月7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久天公司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承诺于2014年9月25日前给付久天公司工程款2879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5.3万元。
后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被告久天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现尚未执行完毕。
2016年7月1日,郭红明将100万元保证金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久天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告久天公司与郭红明约定由郭红明内部承包案涉工程。
同时,双方在《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第三条第9项约定郭红明需缴纳工程保证金。
原告主张上述条款处金额空白,属双方对保证金一项没有约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第五条第2项就工程款结算、保证金退还等事项亦作出明确约定,工程结束至今,安吉优尚家具有限公司并未与被告久天公司结清工程款,即工程全部结束并结清工程款,甲方归还给乙方保证金之条件并未成就,即郭红明尚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原告亦无权依债权转让向被告久天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
另,根据《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协议》第五条第1项待工程全部结束后按7%决算,而郭红明至今未与久天公司进行决算,其是否享有上述债权仍不得而知,原告亦未举证证明除案涉保证金外,郭红明对久天公司享有其他债权。
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巧凤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巧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泰寅 二○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曾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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