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子办公家具
391深圳市新开林家具有限公司贵州新林都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林子森上海力新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十七届中国国际办公家具展览会赵鹏程深圳市新开林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易先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家具设计;家具定制;家具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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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公司通过对多种空间形态下人员的行为和心理进行深入研究,在产品设计上打破传统沉闷的办公、生活格局,创造出时尚、稳重有贴近自然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开发适用于各种消费阶层的商务型家具,其中包括办公家具系列(实木大班台与会议桌系列、板式职员台与屏风工作站系列、沙发系列、座椅系列)、企业VI系列家具、星级酒店宾馆系列家具和现代教用系列家具(师生公寓家具、各类教室课桌椅及讲台、实验室设备系列桌椅柜、公共场所和礼堂报告厅排椅、图书馆和阅览室设施、食堂餐桌椅等)。
这些产品高度融入了现代美学、人体工程学原理,使其实现了集实用与装饰于一体的最佳人性化空间组合。
同时也致力于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专业家具制造企业在设计与服务方面树立新的典范。
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1993年创立于中国海峡西岸经济区----福建省福清市,是集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公司简介 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发展,形成了以教用家具系列、企业VI家具系列、现代办公家具系列和酒店宾馆家具系列为主导的四大产品线。
公司分别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生产的产品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鸿盛”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公司拥有的专利产品于2008年被认定为“福建省首批自主创新产品”,是目前全国同行业中专业从事校用公寓家具工程配套服务的最大企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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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盛之龙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代理和销售国内外知名家具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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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霁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大涌镇兴博轩红木家具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16日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临时性救济和保障程序、财产保全、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执行案例原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门市霁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富。
委托代理人:黄云华,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兴博轩红木家具厂。
经营者:李天金。
被告:李天金。
原告江门市霁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下简称霁虹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兴博轩红木家具厂(下简称兴博轩家具厂)、李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霁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兴博轩家具厂、李天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霁虹公司起诉称:从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26日止,原告向被告供应油漆,被告共欠原告货款金额合计11258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
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112582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以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另庭上,原告霁虹公司将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限调整为从2016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对账单》(原件)2份;2.《送货单》(原件)50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件)1份。
被告兴博轩家具厂、李天金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起,李天金通过电话向霁虹公司订货购买涂料化工品,由霁虹公司送货到兴博轩家具厂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旗峰路317号(林捷兴厂房),并由兴博轩家具厂的主管和工人签收确认。
现霁虹公司以兴博轩家具厂、李天金未支付货款112582元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
霁虹公司与兴博轩家具厂、李天金关于涂料化工品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有《送货单》、《对账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兴博轩家具厂应否向霁虹公司支付货款及金额的问题。
霁虹公司所举的《对账单》为原件,证实兴博轩家具厂与霁虹公司2016年11月19日对账确认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兴博轩家具厂向霁虹公司购买货款合计147582元的货物。
上述款项均有《送货单》予以印证,且《对账单》、《送货单》上均有兴博轩家具厂员工或经营者李天金签名确认。
另霁虹公司确认兴博轩家具厂已清偿部分货款35000元,现实际尚欠货款合计112582元。
综上,本院依法确认兴博轩家具厂尚欠霁虹公司货款112582元。
故霁虹公司主张兴博轩家具厂清偿货款112582元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及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的规定,兴博轩家具厂未如期支付货款112582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兴博轩家具厂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向霁虹公司支付货款112582元。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的规定,兴博轩家具厂经对账后至今未支付货款112582元的行为已属违约,兴博轩家具厂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期间对霁虹公司造成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送货单》第2条约定:收货后30天内付清货款。
如不能按期缴清货款,供货单位有权追计欠款,并要求赔偿损失及资金利息(每天按千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计算方式,兴博轩家具厂最后一次收货日期为2016年9月26日,则霁虹公司主张兴博轩家具厂从收货后30日即2016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送货单》第2条约定利息以日千分之五即月利率15%计算,已超出法定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范围,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故霁虹公司主张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应以本院调整为准,以年利率24%计算。
关于兴博轩家具厂应否支付霁虹公司差旅费的问题。
霁虹涂料公司主张兴博轩家具厂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差旅费,因霁虹涂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费用已实际产生,且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李天金应否对兴博轩家具厂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经查,兴博轩家具厂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的规定,李天金作为兴博轩家具厂的经营者,依法应对兴博轩家具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霁虹公司主张李天金对兴博轩家具厂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兴博轩家具厂、李天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兴博轩红木家具厂、李天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霁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582元及逾期利息(以11258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霁虹涂料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2846元,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镇兴博轩红木家具厂、李天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
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文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