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集鑫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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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永诚欣荣家具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美式快餐桌椅、点菜灯箱、甜品店实木椅、高档吧椅、吧凳、优雅悠闲卡座沙发等,是国内多家美式快餐连锁公司的餐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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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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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诉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
负责人:朱小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江林,该社员工。
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
经营者:黄小燕。
被告:朱绍荣。
被告:江月芬。
被告:陶春进。
被告:宋乐禾。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朱绍荣、江月芬、陶春进、宋乐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晓华
郭文录、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其他案是2017年1月3日在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权利、共同共有、诉讼关键词、临时性救济和保障程序、财产保全、执行、冻结案例原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郭文录。
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申请人郭文录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在齐河县开发区蓝月亮木器加工厂、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齐河荣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齐河县鑫海钢木家具店的债权3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申请人郭文录和担保人王丽以共同共有的位于齐晏大街195号武装部1某住宅楼1132的房产(房权证齐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文录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在齐河县开发区蓝月亮木器加工厂、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齐河荣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齐河县鑫海钢木家具店的债权30万元。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郭文录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春青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冈祥
夏兴羊诉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丁伟良家具店劳动争议纠纷案是2017年1月1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夏兴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昌、李骏,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丁伟良家具店,组织机构代码l7288160-4。
经营者:丁伟良。
原告夏兴羊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丁伟良家具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夏兴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兴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钱清丁伟良家具店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兴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缓缴),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夏兴羊负担,款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傅国兰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春燕
郭文录诉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是2017年1月5日在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诉讼关键词、执行、冻结案例原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郭文录。
被执行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玉岭。
申请人郭文录与被执行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的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齐河县民兴信用互助中心在齐河县开发区蓝月亮木器加工厂、齐河县威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齐河荣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齐河县鑫海钢木家具店的债权30万元。
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