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办公家具
420辽宁佰合美居家具有限公司沈阳市海之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海之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新民市慈善会张志学李丹辽宁佰合美居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24日在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孙正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销售;灯饰、床上用品批发、零...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浙江艾芙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1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郭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居用品、家具、木制品、办公用品、五金制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包装材料批发、零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等。
河南艾芙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05月1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宋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服装、洗涤用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鞋帽、皮革制品、玩具、工艺品;电脑图文设计;包装设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等。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诉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
负责人:朱小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江林,该社员工。
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
经营者:黄小燕。
被告:朱绍荣。
被告:江月芬。
被告:陶春进。
被告:宋乐禾。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朱绍荣、江月芬、陶春进、宋乐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晓华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
普庆行贸易有限公司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 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在精品红木家具方面,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打造红木家具精华,彰显红木艺术魅力,造福天下高雅人家。
公司特设办公一楼为红木家具展销中心,同时,公司还专设茶水休闲服务台 。
在现代办公家具方面,公司致力于多方面多渠道地向学校、企业、单位、厂房等销售办公用桌、宿舍床椅、配套设备等家具。
普庆行茶叶部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罗定店位于兴华一路三桥前。
全资直属生产厂位于普洱茶的核心原产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福盛茶厂。
本厂技术力量雄厚,有多名高级农艺师坐镇指导工作、更有位于贺开山800年树龄的古茶园,专业有:历年自藏旧茶、云南普洱茶、大红袍、正山小种、天山雪菊等各地名茶饮品,各式高档茶具以及紫砂壶,定制各式纪念茶、礼品等。
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诉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4月5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据种类、当事人的陈述、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冻结案例原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张新业。
委托代理人刘少东。
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雁。
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以下简称诚昊家具店)与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诚昊家具店的经营者张新业及委托代理人刘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昊家具店诉称,2015年8月16日,被告北方公司在原告诚昊家具店采购了一批办公家具书桌,总价199840元。
原告按被告要求日期将货物送到指定场地,当时被告给付原告一张支票称等通知再存,这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存款日期,也更换了几张支票。
直到2016年7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一张支票,金额为199840元,原告把支票存入银行,2016年8月1日银行通知退票,原因是帐号冻结状态。
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要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日期,至今未给付货款。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办公家具货款199480元。
被告北方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北方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8日、2015年8月28日在原告诚昊家具店购买礼堂座椅,金额分别为124960元、74520元,合计199480元。
原告依约交付了上述货物,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货款。
另查,被告北方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原告诚昊家具店出具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99480元,用途为货。
2016年8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以冻结为由退票。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合同书、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被告均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现原告已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948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货款19948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妥
大部分是实木颗粒板,这些全屋定制家具用的板子一般不用第三方品牌板子,用自己生产或者OEM的。
一般像本地化家具店用品牌板,大亚,富人,吉林森工。
进口用艾格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