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瀚金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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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千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1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福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公家具的销售及维修;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电子设备、工艺礼品、办公用品的销售等。
河南千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是经过河南省郑州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办公家具企业。
企业简介 企业坚持“渠道为主,工程配套,外贸为辅”的经营战略,经营范围:办公家具的销售与安装,产品覆盖:办公家具、校用家具、酒店家具、医院家具。
企业文化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合抱之木、生于毫末。
企业愿景 一往无前,专业无边,通达天下纳百川。
陕西千企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21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福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公家具的销售及维修;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电子设备、工艺礼品、办公用品的销售等。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诉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
负责人:朱小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江林,该社员工。
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
经营者:黄小燕。
被告:朱绍荣。
被告:江月芬。
被告:陶春进。
被告:宋乐禾。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朱绍荣、江月芬、陶春进、宋乐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晓华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
普庆行贸易有限公司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 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在精品红木家具方面,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打造红木家具精华,彰显红木艺术魅力,造福天下高雅人家。
公司特设办公一楼为红木家具展销中心,同时,公司还专设茶水休闲服务台 。
在现代办公家具方面,公司致力于多方面多渠道地向学校、企业、单位、厂房等销售办公用桌、宿舍床椅、配套设备等家具。
普庆行茶叶部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罗定店位于兴华一路三桥前。
全资直属生产厂位于普洱茶的核心原产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福盛茶厂。
本厂技术力量雄厚,有多名高级农艺师坐镇指导工作、更有位于贺开山800年树龄的古茶园,专业有:历年自藏旧茶、云南普洱茶、大红袍、正山小种、天山雪菊等各地名茶饮品,各式高档茶具以及紫砂壶,定制各式纪念茶、礼品等。
唐战胜等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比优特家具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是2017年3月14日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案例原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战胜。
原告:余文秀。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千富,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比优特家具店。
经营者:邹术梅。
原告唐战胜、余文秀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比优特家具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战胜、余文秀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千富,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比优特家具店的经营者邹术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战胜、余文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工资80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招用二原告为劳动者,唐战胜从事木工,余文秀从事灰工,工资实行计件制。
2016年11月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二原告工资8000.00元,被告依法应当给付而拒付,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被告招用二原告为劳动者,唐战胜从事木工,余文秀从事灰工,工资实行计件制。
2016年11月3日,经结算,被告尚欠二原告工资7966.00元。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比优特家具店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唐战胜、余文秀劳动报酬7966.00元;二、驳回原告唐战胜、余文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比优特家具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秦川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