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用家具厂
277办公家用家具厂: 创新与品质共筑未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办公和家居环境的需求也在不断升级。 一家优秀的办公家用家具厂,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生产能力,还需关注创新与品质,以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 作为行业内的领军企业,我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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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发永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05月09日在丰台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杨宝山,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办公用品、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木材等。
青岛山水永旺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吴少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办公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厨房设备、灯具、装饰材料(不含油漆)、建筑材料、管线;桥架、彩钢板的组装及批发;家具设计、制造、销售及安装(不得在此住所制造);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综合布线;楼宇智能化工程;工程设备维修、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等。
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诉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6日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执行案例原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秋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
经营者:张春生。
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机器设备共计货款38000元,设备调试完毕于29日付20000元,余款在9月24日前付清。
如需方未依约付款,需方需承担供方因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同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合同中载明的机器设备,并经对方签收。
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芬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昱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友邦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诉金牛区百分柏家具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1月3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管辖、管辖权异议、证据、证明、临时性救济和保障程序、财产保全、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简易程序、缺席判决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友邦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婉韶。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牛区百分柏家具店。
经营者:饶睿。
被告:饶旺。
被告:饶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友邦涂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牛区百分柏家具店、饶旺、饶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独任审判。
被告饶旺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了饶旺的管辖权异议,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牛区百分柏家具店、饶旺、饶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续后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9月开始,原告向三被告供应各类油漆,至2015年11月9日,经双方核对,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万元,并由被告饶旺立下欠条给原告。
被告立据后,曾多次口头承诺尽快支付,却一直没有兑现。
原告不断催收,但被告却一直拖欠。
诉讼中,三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饶旺以百分柏家具厂的名义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今百分柏欠到友邦油漆温光明油漆货款截止2015年11月9日共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被告饶旺在该欠条上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三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饶旺与被告饶睿系兄弟关系,被告饶旺系被告金牛区百分柏家具店的实际经营者,但该主张仅为原告单方的陈述,且上述欠条并未经被告金牛区百分柏家具店、饶睿的确认,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上述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被告饶旺出具的欠条,本院依法确认被告饶旺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饶旺向原告购买货物,原告向被告饶旺交付货物后,被告饶旺应当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
被告饶旺拖欠原告货款12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饶旺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向原告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造成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饶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友邦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2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友邦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饶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洋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捷云
青岛永鑫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刘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办公家具、推拉门、玻璃制品;批发、零售:办公家具、橱柜、衣柜、厨具、推拉门、工艺品、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及耗材、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净水设备、服装鞋帽、花卉、监控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玻璃制品、金属制品、体育用品、灯具、劳保用品、地板、厨房设备、货架;家具安装、维修;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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