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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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之诺家具有限公司不只是卖家具 位于济南高新区齐鲁文化创意基地,是一家集空间规划、办公家具、电子商务的综合性公司。
鑫之诺家具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家具、办公灯具、办公高隔、酒店家具四大类别,专注于有机设计,倡导绿色、健康、环保的产品理念,不断创新,追求卓越,在专业领域里精益求精。
济南晓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坐落于美丽的泉城济南黄台工业园。
公司简介 公司目前建有千余平米的生产基地,大型的产品展示中心,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并积极引进各类先进技术及设备,加强与国内外多家大型家具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公司业务 济南晓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济南办公家具,济南办公屏风,济南办公隔断,济南展柜,济南办公高隔,山东办公家具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办公家具现代化家具企业。
已形成办公家具(实木、屏风、职员、文件柜、沙发座椅等);套房家具(星级酒店及商务套房);展柜制作(珠宝展柜、化妆品展柜、服装展柜、商场展柜等)校用家具、餐饮家具及公共家具六大系列上千种产品的规模体系。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诉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
负责人:朱小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江林,该社员工。
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
经营者:黄小燕。
被告:朱绍荣。
被告:江月芬。
被告:陶春进。
被告:宋乐禾。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朱绍荣、江月芬、陶春进、宋乐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晓华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
普庆行贸易有限公司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 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在精品红木家具方面,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打造红木家具精华,彰显红木艺术魅力,造福天下高雅人家。
公司特设办公一楼为红木家具展销中心,同时,公司还专设茶水休闲服务台 。
在现代办公家具方面,公司致力于多方面多渠道地向学校、企业、单位、厂房等销售办公用桌、宿舍床椅、配套设备等家具。
普庆行茶叶部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罗定店位于兴华一路三桥前。
全资直属生产厂位于普洱茶的核心原产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福盛茶厂。
本厂技术力量雄厚,有多名高级农艺师坐镇指导工作、更有位于贺开山800年树龄的古茶园,专业有:历年自藏旧茶、云南普洱茶、大红袍、正山小种、天山雪菊等各地名茶饮品,各式高档茶具以及紫砂壶,定制各式纪念茶、礼品等。
刘毅诉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合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4月12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侵权、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形式、恢复原状、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案例原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纷,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合家具店。
经营者:梁健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琼,系该店职员。
原告刘毅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合家具店(以下简称:南合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纷、被告南合家具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南合家具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合共5000元;3.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违约损失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新办公司办公需要于2016年12月4日向被告订购了三抽柜等商品,总价为6570元。
原、被告通过微信照片的方式对所订购办公桌的款式、颜色进行了确认(注明框架面板均为胡桃色)。
被告承诺按双方确认的款式和颜色发货。
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500元。
但被告送来的办公桌与双方事先确定的款式与颜色严重不符。
原告当场拒收。
被告也当场拉回了该商品。
但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一直未采取补救措施,不仅拒绝按双方约定的办公桌款式及颜色重新发货,还拒绝退还定金,导致原告公司迟延开张,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约10000元。
被告南合家具店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委派人员到原告处送货并安装,原告方有人员在场收货及验收。
安装完成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余款,原告却以货物与其原有的柜子颜色不相衬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被告搬走货物。
被告多次解释表示拉走货物会视为无理退货,原告却态度强硬的要求拉走货物。
被告只有拆装并带走货物。
一个月后,原告上门要求被告归还2500元货款,却拒绝被告提出的由原告支付人员安装、拆装、运输、仓租等费用的要求。
鉴于被告没有违约,所以无须支付5000元给原告。
退一步讲,即使被告违约,也只需退还2500元给原告,原告也应赔偿被告损失;而原告主张的损失10000元是间接损失,双方达成买卖合同时,被告根本不可能预测到该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不公平、不合理,也没有依据。
也不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二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反映双方履行涉案合同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供的广东雪莲花智能衡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工资签收单五份,原告未提供证明该公司迟延开业与涉案合同履行之间关联性的证据予以佐证,仅该组证据不足以支持原告所称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3.原告提供的手机转账截图打印件、发票、刘洁出具的书面证言及其户口本各一份,原告未提供证明所购办公桌与涉案货物为同款家具的证据予以佐证,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4.原告提供的律师函、邮政快递签收回执各一份,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已收到该函件,本院予以采信。
5.被告提供的手机拍摄照片一组,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可反映双方履行涉案合同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原告刘毅向被告南合家具店提出订购了一套办公桌,被告遂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一款办公桌的一张生产商宣传册图片。
原告同意按该图片订购同款办公桌。
双方经协商约定总价为6570元,原告遂于同日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2500元。
2016年12月10日,被告将一套办公桌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并进行了安装。
原告查看后认为该办公桌的面板颜色与上述图片不符遂拒收货物并拒付剩余货款。
双方协商未果,被告遂将该办公桌拆卸运回。
2017年1月14日,原告委托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函件,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2500元。
被告予以拒绝,遂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南合家具店为梁健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
目前被告已将所交付的货物拆卸运回,原告亦已另行购买了替代的商品,可见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告此前支付给被告的2500元的款项的性质问题。
原告主张的该款为已支付的合同定金。
但定金的适用属于惩罚性违约条款,应由合同相对方明确约定;而本案中原、被告并未明确约定收款方单方违约时须双倍返还及付款单方违约时对方可没收;因此,被告主张该款属于原告预付的货款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合同的解除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故被告依法应向原告退还所预付的货款2500元。
原告虽未依约收取被告所交付的涉案货物,但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被告实际交付的货物与其此前向原告所出具的宣传图片确存在一定的面板颜色差异情况,且被告作为专业的家具销售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双方订约时已就此情况的出现对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原告以合理方式进行了说明,因此,双方对涉案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均存在过错,衡量双方过错程度,本院确认:原告所产生的预付款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所产生的货物运输、拆装、仓储损失亦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称其因被告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其经营的企业迟延开具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被告赔偿该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合家具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毅退还预付货款25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并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刘毅负担72.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合家具店负担15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支付上述标的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高龙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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