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好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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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东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07月15日在台州市椒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阮彩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及配件、塑料制品、日用品、工艺品、模具等。
郓城县东弘家居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9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吴绪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家居用品设计、生产、销售;童车制造、销售等。
广元市朝天区中子宏发家私成立于1995年,座落在广元市朝天区中子镇市场街,位于出陕入川第一重镇,是专业从事集现代高、中档新型家具销售、安装、售后服务为一体的家具店。
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现代家具,仿古家具,板式家具,实木家具,中式家具,休闲沙发,软床,衣柜,茶几,餐桌,儿童家具等承接酒楼、宾馆、办公家具。
文化理念 中子宏发家私自成立以来,坚持以科学管理为核心,改变理念为重点,产品质量为先导,优质的服务为支柱。
精心经营,诚信服务,以产品质量精良,款式时尚新颖,深受年轻新人,成功财富人士,普通老百姓们的青睐。
该店向社会展示的是:优质的产品、创新的理念、专业化的组装团队、务实的工作态度及完善的售后服务!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诉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
负责人:朱小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江林,该社员工。
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
经营者:黄小燕。
被告:朱绍荣。
被告:江月芬。
被告:陶春进。
被告:宋乐禾。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朱绍荣、江月芬、陶春进、宋乐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晓华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
普庆行贸易有限公司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 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在精品红木家具方面,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打造红木家具精华,彰显红木艺术魅力,造福天下高雅人家。
公司特设办公一楼为红木家具展销中心,同时,公司还专设茶水休闲服务台 。
在现代办公家具方面,公司致力于多方面多渠道地向学校、企业、单位、厂房等销售办公用桌、宿舍床椅、配套设备等家具。
普庆行茶叶部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罗定店位于兴华一路三桥前。
全资直属生产厂位于普洱茶的核心原产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福盛茶厂。
本厂技术力量雄厚,有多名高级农艺师坐镇指导工作、更有位于贺开山800年树龄的古茶园,专业有:历年自藏旧茶、云南普洱茶、大红袍、正山小种、天山雪菊等各地名茶饮品,各式高档茶具以及紫砂壶,定制各式纪念茶、礼品等。
洛川县景上家居城(洛川景上家具店)诉赵延东申请支付令案是2017年4月19日在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督促程序案件、申请支付令、执行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行为的效力、撤销、诉讼关键词、特殊程序、支付令、执行、冻结案例原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洛川县景上家居城(洛川景上家具店),。
被执行人:赵延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川县景上家居城(洛川景上家具店)与被执行人赵延东申请支付令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督31号支付令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赵延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延东给付申请执行人洛川县景上家居城(洛川景上家具店)案件款17500元,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00元。
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赵延东在陕西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凤分理处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
申请执行人洛川县景上家居城(洛川景上家具店)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督31号支付令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郭万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