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底擦色
533擦色欧普森擦色剂欧普森擦色剂三和家具漆家具什么颜色比较耐脏?擦色擦色是家私涂装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一般是用附着力不强的颜料对家私的第一次上色。可以使木材的纹理得到填充节省油漆的用量。使木纹更加清晰。擦色漆工艺流程 一、擦漆封闭式:显底擦色、显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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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学历情况记录: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30人;中专学历的技术人员79人 技术水准:能独立操作生产机械设备,熟练地进行产品的安装及维修。
技术人员职责:为公司提供有力的技术保证,为客户提供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四、维修服务收费标准 1、购置耀合公司货品之5年免费保修期内,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因我方生产原因,造成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人为损坏或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除外),本公司不收取任保维修服务费和零件费,如出现大问题,须退厂维修,耀合公司将免费提供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代用。
严重的耀合公司免费包换、包退。
2、对客户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家具或零配件损坏,简单的进行免费维修,严重的酌情收取维修或更换的材料成本费用。
售后服务 免费保修 福州飞鹏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正常使用情况下五年的免费保修,终身维护。
保修期内,福州飞鹏家具有限公司对所提供产品易损件免费更换,如锁具、脚轮等;保修期外,飞鹏家具对维修服务只收取成本费。
重要的是,飞鹏家具的保修承诺是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做人和商业原则基础上的,不做虚假承诺!言必行,行必果! 保修即时反应 客户发现问题提出保修服务需求后,福州飞鹏家具有限公司快速做出反应,保障客户正常使用。
回访与巡检 福州飞鹏家具有限公司为每一位客户建立服务档案,根据客户需求,我们可定期回访。
庄玉默,现任云南省会泽县残联理事长。
2017年10月,庄玉默受到记大过处分。
人物履历 现任云南省会泽县残联理事长。
涉嫌违纪 2018年5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五一端午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通报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包括: 云南省会泽县残联理事长庄玉默违规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及公车私用等问题。
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庄玉默在担任县残联理事长期间,长期公车私用,用公款2.5万余元购买香烟、高档酒水用于接待;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费6262元、燃油费1558元以单位公车名义开具发票到单位报账;在县残联采购价值21万余元的办公家具时未按规定程序采购,个人直接确定供货商。
2017年10月,庄玉默受到记大过处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费、燃油费以及公车私用所产生的费用9770元上缴县财政。
其他费用投资是我国除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商品房购置以外的构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费用支出。
这是保证固定资产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得以形成和正常发挥作用所必需的费用性支出,大部分不形成固定资产实体。
按其性质可分为4类: ①直接形成固定资产(或交付使用财产) 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其他投资”科目核算。
有农林建设单位牲畜购置费,包括役畜、种畜和产品畜等;各种经济林木的营造费用; 办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购置费。
②应分摊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或交付使用财产) 的费用,在会计上列入“待摊投资” 科目核算。
有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③不增加固定资产也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在会计上列作 “应核销投资”科目核算。
有生产职工培训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农业开荒费用,报废工程损失费。
④国家规定增加的费用,有供电贴费,指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交付的供电工程贴费、施工临时用电贴费; 矿山巷道维修费,指施工单位在支架巷道建成后到移交生产前,由施工单位代管期间发生的维修费。
天津市滨海新区杰盛达汽车维修中心诉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17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简易程序、执行、迟延履行金案例原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杰盛达汽车维修中心。
经营者:张延杰。
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c。
法定代表人:姜文华,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杰盛达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伟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经营者张延杰、被告法定代表人姜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汽车维修费1255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从事汽车维修行业。
自2014年被告的车辆一直在原告处进行维修,开始时被告一直能按时支付汽车维修费,自2016年3月份始,被告在原告处维修车辆时就不能按时支付汽车维修费。
2016年12月12日,原、被告就拖欠的汽车维修费进行对账,截止2016年12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汽车维修费12555元。
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维修款,但被告拒付,故起诉。
原告针对其诉请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主体情况; 证据2、车辆维修明细,证明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车辆修理关系;证据3、2016年12月12日,被告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出具的《对账函》,载明:截止2016年12月12日,被告欠原告汽车维修款共计12555元;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汽车维修费的数额12555元; 证据4、《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4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相关发票,合计金额12555元。
被告辩称,被告法定代表人不是具体的经办人,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是李振龙,具体的业务不清楚。
被告依据其答辩主张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法定代表人称其不是当时的具体经办人,不清楚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在庭后亦未提交相关质证的书面意见。
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可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依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的车辆一直在原告处进行维修。
2016年3月始被告未能按时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
2016年12月12日,被告加盖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向原告出具《对账函》1份,载明截止2016年12月12日被告欠原告汽车维修费12555元。
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故成讼。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原告长期维修、保养被告车辆的修理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已维修被告车辆后被告未付维修费的金额,并且被告对上述内容已出具对账函予以确认,故此被告负有按约向原告支付全部维修费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杰盛达汽车维修中心车辆维修费12555元。
如果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杰盛达汽车维修中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杰盛达汽车维修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严妍 法条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费用发票就是在购进物品或消费,付款的同时要向收款方索要的发票,比如: (一)销售费用 电话费:手机、固话、宽带 加油费:抬头开具公司名称(可使用简称),如果是公司的公车可以直接用车牌号,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可向石油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税 水电费:公司水电费发票(水电费发票上的地址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样) 差旅费:汽车票、火车票、住宿费、过路费、停车费、打的费、机票、餐费 广告费: 公司做广告的费用发票 其 它:维修费(如汽车修理、保养) (二)管理费用 办公费:办公用品、日用品、快递票、办公耗材、培训费 招待费:餐票、食品(招待费发票不能超过全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五) 房 租:公司租房发票保险费:汽车保险 固定资产:公司购买的办公设备、汽车、电脑、家具等。
购买卡车(用于运输)的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税,购买轿车的发票只能做固定资产。
财务依据费用票可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