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市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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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和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0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周玉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产销:家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项目除外)等。
湖南和美家家具定制销售有限公司负责台湾和美家全屋定制家居在华南五省(湖南、湖北、广西、江西、福建)的销售。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家具设计服务;家具、办公家具零售;家具安装;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限分支机构)等服务。
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诉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6日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执行案例原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秋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
经营者:张春生。
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机器设备共计货款38000元,设备调试完毕于29日付20000元,余款在9月24日前付清。
如需方未依约付款,需方需承担供方因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同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合同中载明的机器设备,并经对方签收。
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
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芬 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佳昱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诉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
负责人:朱小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江林,该社员工。
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
经营者:黄小燕。
被告:朱绍荣。
被告:江月芬。
被告:陶春进。
被告:宋乐禾。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朱绍荣、江月芬、陶春进、宋乐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晓华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
普庆行贸易有限公司 旗下设有红木家具店、茶叶店。
普庆行红木家具店 前身是一家批发、零售各种家具的店铺,后成为一家专业从事现代办公家具、精品红木家具等开发、设计、销售、服务的综合型家具企业,坐落于广东罗定市迎宾三路实中路口斜对面。
在精品红木家具方面,公司的经营理念是: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打造红木家具精华,彰显红木艺术魅力,造福天下高雅人家。
公司特设办公一楼为红木家具展销中心,同时,公司还专设茶水休闲服务台 。
在现代办公家具方面,公司致力于多方面多渠道地向学校、企业、单位、厂房等销售办公用桌、宿舍床椅、配套设备等家具。
普庆行茶叶部 普庆行茶叶经营部专营茶叶、茶具、茶礼品,罗定店位于兴华一路三桥前。
全资直属生产厂位于普洱茶的核心原产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福盛茶厂。
本厂技术力量雄厚,有多名高级农艺师坐镇指导工作、更有位于贺开山800年树龄的古茶园,专业有:历年自藏旧茶、云南普洱茶、大红袍、正山小种、天山雪菊等各地名茶饮品,各式高档茶具以及紫砂壶,定制各式纪念茶、礼品等。
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诉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4月5日在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据种类、当事人的陈述、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冻结案例原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张新业。
委托代理人刘少东。
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雁。
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以下简称诚昊家具店)与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诚昊家具店的经营者张新业及委托代理人刘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昊家具店诉称,2015年8月16日,被告北方公司在原告诚昊家具店采购了一批办公家具书桌,总价199840元。
原告按被告要求日期将货物送到指定场地,当时被告给付原告一张支票称等通知再存,这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存款日期,也更换了几张支票。
直到2016年7月30日,被告给付原告一张支票,金额为199840元,原告把支票存入银行,2016年8月1日银行通知退票,原因是帐号冻结状态。
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要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付款日期,至今未给付货款。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办公家具货款199480元。
被告北方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北方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8日、2015年8月28日在原告诚昊家具店购买礼堂座椅,金额分别为124960元、74520元,合计199480元。
原告依约交付了上述货物,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货款。
另查,被告北方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原告诚昊家具店出具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金额为199480元,用途为货。
2016年8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以冻结为由退票。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合同书、转账支票、退票理由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原、被告均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现原告已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拒不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948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家具市场诚昊家具店货款19948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孙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