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兰德办公家具
345郑州沃兰德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18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水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纪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办公家具。(以上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须审批的项目除外)等。沃朗德 WOLDE是2017年06月07日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成立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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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安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8月01日在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雷加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家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等。
中江县亚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在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杜卫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家具、门;加工、销售:窗帘;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等。
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诉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1月9日在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临时性救济和保障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案例原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东娟,该公司董事长。
案外人:张爱萍。
申请人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某镇某街225号附260号、261号、263号、264号、265号房产予以查封。
案外人张爱萍以其在中江县某镇某村7社建筑面积为242.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屋所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times;times;号)1套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江县城市建设建筑公司为保护其权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江县某镇某街225号附260号、261号、263号、264号、265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张爱萍位于中江县某镇某村7社建筑面积为242.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房屋所权证号:中江房权证东片字第times;times;号)1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志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叶莉
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是2017年1月9日在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临时性救济和保障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查封、冻结案例原文 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朋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东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北塔街225号附261号(原服装城)二楼d区摊位9个房屋所有权进行查封,或在中江县范围内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
担保人吴某某向本院提供位于中江县凯江镇人民西路96号1栋1单元1104室房屋所有权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中江县凯江镇北塔街225号附261号(原服装城)二楼d区摊位9个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或在中江县范围内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吴某某位于中江县凯江镇人民西路96号1栋1单元1104室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应当自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裁仲委申请仲裁,若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项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伦稙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邓 蕾
德阳锦云广告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是2017年1月9日在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执行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临时性救济和保障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查封、冻结案例原文 德阳锦云广告有限公司与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朋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姜东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中江县摊位9个房屋所有权(中江房权证自字第times;times;times;号,摊位号: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进行查封,或在中江县范围内银行的存款15000元进行冻结。
担保人吴兴发向本院提供位于中江县房屋所有权(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times;times;号)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中江县摊位9个房屋所有权(中江房权证自字第times;times;times;号,摊位号: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times;)予以查封,或在中江县范围内银行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吴兴发位于中江县房屋所有权(中江房权证城区字第times;times;times;号)予以查封。
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应当自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向裁仲委申请仲裁,若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该项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锦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伦稙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邓 蕾
中江县国豪美家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08月03日在德阳市中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姜东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灯具、橱柜、建材(不含木材)等。
1、由于每个办公室所从事的行业是不同的,企业文化、风格都存在差异,因此在选购实木办公家具时,需要考虑到所从事的行业特点以及空间整体风格来进行选择。 2、我们在选购实木办公家具的时候,不能只单单看一部分,需要全面进行考察。由于每款家具产品带有不同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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