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办公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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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球桌正常使用寿命为十年,每年递减10%原价格,这个不以外观做为衡量标准,除非是蒙外行,因为所有台边全换新的也不过二三千元(星牌),故此你的球台使用了几年就要减掉相应比例的原价值。
电脑因含有计费系统,不会贬值,转让可优惠一些,按原价70%处理。
灯具、球杆、球、装修转让一般都是半价所剩房租按原价比例计算不贬值,如果所处位置好房难租还能加一些。
空调与其它东西按旧货市场价格算。
比如您用的是星牌球台钢库六支撑的话,新台为14000,使用三年减4200为9800一张,可优惠到9500,8张76000.电脑系统一般在2000元左右,价格不变。
电脑按二手计1000左右共计3000.灯具8套全新一般3500左右,杆20支左右全新公杆一般1000元,球8副全新比列时水晶球7300元左右,共计12000左右,半价6000.空调与其它必备品您另算,装修您另算,房租您另算。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15.为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 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8年12月 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5年房 产税。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 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8.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 、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用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商铺转让,就是承租人在合同期间内将所租的店面转租给他人的意思。
在进行转让时,一般都会将店铺内的家具、电器打包折价转让给下一位租客,统一收取一笔“转让费”。
店铺转让和转让费等相关事项,题主不妨参考下面的图文解析: 58商铺写字楼:月租9千转让费30万?揭秘店铺转让潜规则!3 · 0 评论文章 58商铺写字楼:“接手转让店铺,我血本无归” | 防坑攻略3 · 0 评论文章
“炒转族”,是指专门利用转租商铺来赚钱的群体。
商铺转让费变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门。
群体 “炒转族”专门利用转租房屋来赚钱的 房东 他(她)们是铺面的房东,由于所持门店具有较好的地理位置,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收取较高转让费,且经营权只有1-2年,合同期满后,再将门面转让给别的承租人,由此赚取高额的转让费。
转租群体 有一部分“炒转族”专门利用转租房屋来赚钱的。
黄女士接手了上平远路上的一家饰品店,转让费为1.5万元。
紧接着,她花了几千元从租赁市场租来家具和家电,把这个饰品店变身为“休闲吧”,再找来画师在墙上画上一些廉价的彩绘。
经营不到两个月后,黄女士便以3.6万元的转让费将休闲吧转手。
一直以来,黄女士就是这样赚取铺面转让费的:接下一家店铺,进行简单包装,迅速转手,赚的就是转让费的差价。
赚钱方式 接下一家店铺,进行简单包装,迅速转手,赚的就是转让费的差价。
在最初,转让费是将门店的装修、设备、货物等折算为一定价格后卖给后面的经营者,但是后来,转让费的含义就发生了改变了,卖的是无形的东西,比如生意口岸、位置等。
卖多少,由房主说了算。
单是这种转让费,这些房东都赚得盆满钵盈了。
影响 转让费被炒作,滚雪球般越来越高,该费用的“虚高”,最终会加重广大消费者的负担,因为这部分费用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
提醒 在中国,‘转让费’现在并无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属于房主和承租人两者之间的个体行为。
转让费是否合理,其实就是看双方在利益链条上如何分配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承租人在与房东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备注好转让费包括什么名目,比如转让费交纳一次后,合同期满后续租期间,不另收取转让费、合同期满房主收回铺面自用后约定1-2年不对外出租”等具体条款。
开个青旅需要多少的资金? 目前正在商量我们四个合伙人的第一个青年旅舍装修事宜。
先说家庭小青旅: 在小区租一个三居室,做一个家庭小青旅,几乎完全不用装修,只需要买7个架子床和床上用品,然后就可以免费挂到订房网站,整个费用下来,就是架子床7*1500=10500,床上用品14*400=6400,房租押一付三4*3000=12000,共计28900元。
其实,现在这样的青年旅舍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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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定位在精品青年旅舍的这个店。
面积800平,26个房间。
转让费46万,房租压一万付半年10万,装修费预计80万,添置家具家电10万,办理证照预计10万,前期运营资金10万元,共计166万元。
转让费:如果物业原来没有做生意,是没有转让费的。
转让费多少也是根据地段、物业新旧和装修程度不一样的。
房租:多数是半年一付或者一年一付,也有少数是按照季度或者按月。
实际需要看各个城市,和房东是否好说话,还有自己谈判能力。
装修费:我们的装修是1000元每平方,实际根据情况300-1200都可能,目测目前大多数有执照的青年旅舍装修费估计是600-800之间。
家具家电:用好的差的,还是自己具有一双变废为宝的手自己做,差异也特别大。
办理证照:青年旅舍最难办的事消防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这需要看物业消防是否合格,通常还需要一些关系和红包。
运营资金:开业前期大多数青年旅舍生意都不会很好,需要积累自己的名气。
除非你拥有我们一般的出色的营销能力。
先说这么多吧,有时间可能会再补充。
2017-06-05 16:19 赞同25
张光真诉付瑞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23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证据、证明、关联性、质证、审判程序、诉讼请求、陪审案例原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光真。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瑞。
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振海。
原告张光真与被告付瑞、第三人刘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光真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华,被告付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春,第三人刘振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光真诉称,2016年3月30日,原告将博林家具广场二楼欧乐雅家具店转让给被告,被告尚欠转让费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催要未果。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转让费10万元。
被告付瑞辩称,1、被告与第三人刘振海共同从原告处购买了欧乐雅家具店,第一笔1万元定金是合伙人刘振海支付给原告;被告出具10万元欠条后,第三人又支付给原告6.5万元;2、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转让的家具价格与厂家的销售价格一致,原告转让的价格过高,以及原告转让的家具店内有欧乐雅以外的家具,根据协议,被告有权不支付下余转让费。
第三人刘振海辩称意见同被告付瑞。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原告张光真(甲方)将位于博林家具名品广场二楼西北角273㎡的欧乐雅家具店,转让给被告付瑞(乙方),并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务必在首付第一笔转让费拾万元后积极筹备尾款,需在2016年4月15日前结清余款10万元;甲方所提供的货品必须不影响二次销售,否则乙方有权不接收;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价格,必须和公司一样,否则乙方有权不支付余下的转让费等内容。
合同落款甲方处由张光真署名,乙方处由付瑞署名。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价款,下余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张光真拾万元整(100000),付瑞,2016年3月30日。
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酿成纠纷诉讼中,1、被告提交了,①合同签订前,2016年3月28日,原告向第三人刘振海出具1万元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刘振海订金(10000)壹万元整,2016.3.28,张光真;②合同签订的当日,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9万元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付瑞订金玖万元正(90000),张光真,2016年3月30号。
被告用以证明,原告收到第三人支付的订金1万元,以及收到被告支付的订金9万元,合计10万元,系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转让费10万元,原告系承认、知道被告与第三人是合伙关系。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收到10万元订金。
2、被告提交了其与第三人刘振海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与第三人自愿合伙经营博林家具广场适度家具门店,各自投资50%等内容。
被告用以证明,其与第三人系合同关系。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且并未显示被告与第三人合伙经营欧乐雅家具店。
3、被告提交了第三人刘振海与案外人驻马店市高新区博林家具广场(以下简称博林家具广场)签订的适度家具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第三人自2016年8月1日起承租博林家具广场2楼273㎡的铺位一块等内容。
被告用以证明,原告将欧乐雅家具店转让给被告后经装修改名为适度家具,由合伙人之一刘振海与博林家具广场签订了租赁合同。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并称不清楚适度家具是否为原告转让给被告的欧乐雅家具店。
4、被告提交了第三人刘振海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8日的中原银行驻马店雪松支行的客户明细对账单,该单显示:2016年4月30日,第三人向原告转账3.5万元;同年5月11日,第三人向原告转账1万元;同年5月12日,第三人向原告转账2万元。
以上合计6.5万元。
被告用以证明,被告出具欠条后,由其合伙人刘振海向原告支付转让费6.5万元。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因第三人租赁有原告的房屋,该6.5万元系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的2011年至2016年年度的租金,其中2011年至2012年年度租金0.8万元/年,2013年至2014年年度租金1万元/年,2015年至2016年年度租金1.5万元/年。
5、被告提交了案外人陈雪出具的物品清单一份、第三人刘振海书写的差价单一份、案外人贾国芳出具的维修清单一份、被告拍摄的照片三张。
被告用以证明,原告转让给被告家具价格与协议约定的不一致,部分家具存在损坏,由被告进行维修,且存在非欧乐雅品牌的家具。
原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质证,上述证据并无原告署名确认,且维修单、照片中的家具不能显示是原告转让给被告的家具。
6、被告申请证人贾某、黄某出庭作证。
证人贾某证明,2016年4月至10月为第三人刘振海修理过家具,并根据刘振海留存的维修记录向第三人出具了维修记录单,但其记不清修理的是什么品牌的家具。
证人黄某证明,刘振海是其儿子,其自2011年6月至2016年6月,租赁原告的130㎡左右的房屋一套,房租共计2.8万元,没有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房租已经结清。
被告质证称,对贾某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显示其修理的家具是原告转让给被告的家具,对黄某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黄某是第三人的母亲,其证言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欠条,被告提交的收条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6年3月30日,原告张光真与被告付瑞签订《协议书》一份,原告将其经营的店铺转让给被告,合同落款购买人乙方处虽由付瑞署名,但合同签订前第三人刘振海本人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原告向第三人出具的收条中也显示今收到刘振海,此后由被告在向原告出具10万元欠条时,由其本人向原告支付了9万元;诉讼中,原告认可收到了上述第三人支付的1万元及被告支付的9万元。
现被告以原、被告均认可的上述10万元为合同中约定的第一批10万元,并以此核算基础向原告出具了10万元欠条,主张前期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10万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又持合伙协议及上述10万元的2份收条,同时主张在转让中其与第三人属共同的受让方,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法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本案中,协议签订的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万的欠条;欠条出具后,共同受让方刘振海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共向原告支付6.5万元,下余3.5万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转让费3.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请求超出3.5万元数额的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第三人与被告系共同的受让方,第三人应对上述3.5万元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第三人刘振海支付的6.5万元,系第三人承租原告房屋的租金。
因被告与第三人已被认定为共同受让方,第三人支付的6.5万元,系发生于被告出具10万元欠条之后,同时原告也未提交第三人曾拖欠过其租金的相关证明,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转让的家具价格与厂家的销售价格一致、原告转让的家具店内有欧乐雅以外的家具。
诉讼中被告提交了陈雪书写的清单、第三人书写的差价单一份,因未有原告的签字认可,系被告提交的单方证明,又未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付瑞、第三人刘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光真支付转让费3.5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光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付瑞、第三人刘振海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第三人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秉光 审 判 员 周 岩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