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达办公家具
340宁波美之达家具有限公司美之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北京宜美恒达家具有限公司冠美家具集团乐山明栋贸易有限公司2014第33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宁波美之达家具有限公司于2011年05月0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徐仁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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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晋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在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文化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工艺品、礼品等。
朔州市金天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05月0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韩兴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展览展示服务;礼仪庆典服务;会议服务(不含住宿、餐饮服务);摄影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发布;打印、复印、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档案寄存服务;档案整理、数据处理相关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古籍修复服务;建设工程:楼宇亮化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室内装饰装修;LED显示屏制作;园林绿化;包装设计;销售计算机及其配件、办公耗材、计算机软件;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密集架、书架、档案图书装具、文件柜、保密柜、音响设备、制冷设备、建筑材料、装潢材料、消防器材、服装鞋帽、劳保用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仪表仪器、音乐器材、健身器材、课桌椅、防盗门、驱虫剂;档案库房设备、档案管理系统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推广等。
苏斌如,男,汉族,1964年6月生,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现任山西省朔州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83.09--1987.07 山西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7.07--1989.04 雁北行署农牧局工作 1989.04--1992.12 朔州市委办公厅科员 1992.12--1994.05 朔州市委办公厅内务科副科长 1994.05--1995.07 朔州市委办公厅办公室副主任 1995.07--1997.09 朔州市委办公厅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督查员 1997.09--2002.01 朔州市委办公厅内务科科长 2002.01--2005.07 朔州市委办公厅办公室主任 2005.07--2005.08 朔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办公室主任 2005.08--2008.11 朔州市委副秘书长2008.11--2009.11 朔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 2009.11--2011.04 山阴县委常委、副县长(正处级) 2011.04--2012.05 山阴县委副书记(正处级) 2012.05--2016.01 右玉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6.01--2016.06 怀仁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16.06--2018.08 怀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8.08--2019.10 怀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9.10--2019.12 怀仁市委书记、市长 2019.12--2020.06 怀仁市委书记 2020.06--2020.08 怀仁市委书记、一级调研员 2020.08--2021.01 怀仁市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党委书记(兼)2021.01--2021.02 朔州市政协党组成员,怀仁市委书记、二级巡视员,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党委书记(兼) 2021.02-- 朔州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职务任免 2022年2月23日,政协第七届朔州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苏斌如当选为政协第七届朔州市委员会副主席。
白秀,曾任山西省朔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人物履历 2019.01—2021.04,任山西省朔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职务任免 2021年4月13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白 秀的朔州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魏友夫,男,1957年9月生,应县人,在职大专学历,198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3月参加工作。
曾任朔州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朔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
人物履历 历任怀仁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怀仁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局级组织员,怀仁县马辛庄乡党委书记,怀仁县毛皂镇党委书记,市纪委常委、监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纠风办主任。
现任朔州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任免信息 2016年7月,拟任朔州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诉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1日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案例原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
负责人:朱小杰,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江林,该社员工。
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
经营者:黄小燕。
被告:朱绍荣。
被告:江月芬。
被告:陶春进。
被告:宋乐禾。
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仙都信用社与被告缙云县隆达办公家具店、朱绍荣、江月芬、陶春进、宋乐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