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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尔盛办公家具

家具知识 398

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长期以来,公司通过对多种空间形态下人员的行为和心理进行深入研究,在产品设计上打破传统沉闷的办公、生活格局,创造出时尚、稳重又贴近自然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开发适用于各种消费阶层的商务型家具,其中包括现代教用系列家具(师生公寓家具、各类教室课桌椅及讲台、实验室设备系列桌椅柜、公共场所和礼堂报告厅排椅、图书馆和阅览室设施、食堂餐桌椅等)、企业VI系列家具、办公家具系列(实木大班台与会议桌系列、板式职员台与屏风工作站系列、沙发系列、座椅系列)和星级酒店宾馆系列家具。
这些产品高度融入了现代美学、人体工程学原理,使其实现了集实用与装饰于一体的最佳人性化空间组合。
同时我们也致力于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专业家具制造企业在设计与服务方面树立新的典范。

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长期以来,公司通过对多种空间形态下人员的行为和心理进行深入研究,在产品设计上打破传统沉闷的办公、生活格局,创造出时尚、稳重有贴近自然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开发适用于各种消费阶层的商务型家具,其中包括办公家具系列(实木大班台与会议桌系列、板式职员台与屏风工作站系列、沙发系列、座椅系列)、企业VI系列家具、星级酒店宾馆系列家具和现代教用系列家具(师生公寓家具、各类教室课桌椅及讲台、实验室设备系列桌椅柜、公共场所和礼堂报告厅排椅、图书馆和阅览室设施、食堂餐桌椅等)。
这些产品高度融入了现代美学、人体工程学原理,使其实现了集实用与装饰于一体的最佳人性化空间组合。
同时也致力于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专业家具制造企业在设计与服务方面树立新的典范。

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1993年创立于中国海峡西岸经济区----福建省福清市,是集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公司简介 公司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发展,形成了以教用家具系列、企业VI家具系列、现代办公家具系列和酒店宾馆家具系列为主导的四大产品线。
公司分别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生产的产品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鸿盛”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公司拥有的专利产品于2008年被认定为“福建省首批自主创新产品”,是目前全国同行业中专业从事校用公寓家具工程配套服务的最大企业之一。
长期以来,公司通过对多种空间形态下人员的行为和心理进行深入研究,在产品设计上打破传统沉闷的办公、生活格局,创造出时尚、稳重又贴近自然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开发适用于各种消费阶层的商务型家具,其中包括现代教用系列家具(师生公寓家具、各类教室课桌椅及讲台、实验室设备系列桌椅柜、公共场所和礼堂报告厅排椅、图书馆和阅览室设施、食堂餐桌椅等)、企业VI系列家具、办公家具系列(实木大班台与会议桌系列、板式职员台与屏风工作站系列、沙发系列、座椅系列)和星级酒店宾馆系列家具。
这些产品高度融入了现代美学、人体工程学原理,使其实现了集实用与装饰于一体的最佳人性化空间组合。
同时我们也致力于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专业家具制造企业在设计与服务方面树立新的典范。
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引进的全套先进生产设备。
在这十多年来伴随着公司的不断壮大与发展,聚集了一批志同道合、有志于在家具行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与产品研发人才。
本公司在产品的设计上力图做到引领时尚、追求卓越;在经营理念上一贯坚持“诚信服务、共同发展”的方针。
多年来,公司运用先进的设备和高、精、尖的专业技术以及热诚的服务意识,成功地设计和承造了上千项家具工程配套项目,优质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服务水平深受业内外一致好评。
从而让他们从我司提供的免费模拟示范、电脑辅助设计、多年产品保用、大型工程管理咨询、专业安装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中感受到这物超所值所带来的无穷魅力。
鸿盛企业拥有庞大的销售服务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在全国各大城市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
鸿盛公司注重产品结构和产品质量,强化现代经营和管理意识,不断探索对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诚意为人们设计并制造出舒适美观的工作、生活环境。
鸿盛企业遵循“质量第一,顾客至上,永续经营”的质量方针,诚意为广大用户不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推动现代化家具的普及应用竭尽全力。

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在中国海峡西岸经济区――福建省福清市成立,是中国家具行业协会的理事单位。
公司经过十六年的努力发展,形成了以现代办公家具系列、企业VI家具系列、教用家具系列和酒店宾馆系列为主导的四大产品线,是集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公司分别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生产的产品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
“鸿盛”商标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被认定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公司拥有的专利产品于2008年被认定为“福建省首批自主创新产品”。
公司是目前全国同行业中研发能力强劲,生产设备先进齐全,且专业从事校用家具工程配套服务的最大企业之一。
长期以来,公司通过对多种空间形态下人员的行为和心理进行深入研究,在产品设计上打破传统沉闷的办公、生活格局,创造出时尚、稳重有贴近自然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开发适用于各种消费阶层的商务型家具,其中包括办公家具系列(实木大班台与会议桌系列、板式职员台与屏风工作站系列、沙发系列、座椅系列)、企业VI系列家具、星级酒店宾馆系列家具和现代教用系列家具(师生公寓家具、各类教室课桌椅及讲台、实验室设备系列桌椅柜、公共场所和礼堂报告厅排椅、图书馆和阅览室设施、食堂餐桌椅等)。
这些产品高度融入了现代美学、人体工程学原理,使其实现了集实用与装饰于一体的最佳人性化空间组合。
同时也致力于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专业家具制造企业在设计与服务方面树立新的典范。
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引进的全套先进生产设备。
在这十多年来伴随着公司的不断壮大与发展,聚集了一批志同道合、有志于在家具行业发展的战略规划与产品研发人才。
本公司在产品的设计上力图做到引领时尚、追求卓越;在经营理念上一贯坚持“诚信服务、共同发展”的方针。
多年来,公司运用先进的设备和高、精、尖的专业技术以及热诚的服务意识,成功地设计和承造了上千项家具工程配套项目,优质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服务水平深受同行业内外一致好评。
从而让他们从我司提供的免费模拟示范、电脑辅助设计、多年产品保用、大型工程管理咨询、专业安装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中感受到这物超所值所带来的无穷魅力。
鸿盛企业拥有庞大的销售服务网络和技术服务网络,在全国各大城市均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
鸿盛公司注重产品结构和产品质量,强化现代经营和管理意识,不断探索对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诚意为人们设计并制造出舒适美观的工作、生活环境。
鸿盛企业遵循“质量第一,顾客至上,永续经营”的质量方针,诚意为广大用户不断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为实现推动现代化家具的普及应用贡献一份应尽的力量。

德阳佰盛旌鸿贸易有限公司

德阳佰盛旌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26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柳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厨房用具、劳保用品、保洁用品、卫生洁具、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体育文化用品、体育设施、健身器材、音乐器材、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及耗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线电缆、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家用电器、服装及订制服装、教学设备、教学家具、办公家具、预包装食品;本册印制(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等。

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诉宁波鸿然电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诉宁波鸿然电器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是2017年3月22日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承担民事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关联性、合法性、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执行案例原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7562306xa。
法定代表人:邵运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鲁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依妮,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鸿然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24955-3。
法定代表人:毛哲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姚市羽盛碳素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朝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毛哲哲。
被告:郑丽萍。
被告:毛朝来。
原告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与被告宁波鸿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然公司)、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鸿公司)、余姚市羽盛碳素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盛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燎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依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然公司、尔鸿公司、羽盛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燎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鸿然公司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2902987.17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尔鸿公司、羽盛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鸿然公司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鸿然公司申请贷款2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
原告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合同中签字盖章,为被告鸿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同日,被告鸿然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一份,委托原告对其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把那个约定原告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被告追偿收取代偿本息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收取以代偿的本息金额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同日,被告尔鸿公司、羽盛公司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鸿然公司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分别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为被告鸿然公司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被告鸿然公司逾期未支付银行利息,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2016年11月25日共为被告鸿然公司代偿借款本息2902987.17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鸿然公司向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并由原告提供担保的事实;2.委托保证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鸿然公司与原告之间关于原告向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提供连带保证的约定;3.反担保(保证)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尔鸿公司、羽盛公司为被告鸿然公司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款项提供反担保的事实;4.承诺书两份,拟证明被告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为被告鸿然公司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款项提供反担保的事实;5.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凭证三份,拟证明原告已为被告鸿然公司代偿本息2902987.17元的事实。
被告鸿然公司、尔鸿公司、羽盛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被告鸿然公司、尔鸿公司、羽盛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外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以及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被告鸿然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有权根据委托保证合同向被告鸿然公司追偿,被告鸿然公司亦应支付原告自代偿之日起的违约金,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鸿然公司归还代偿款并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尔鸿公司、羽盛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为被告鸿然公司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支付的代偿债务本息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尔鸿公司、羽盛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对被告鸿然公司应支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亦予支持。
被告鸿然公司、尔鸿公司、羽盛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的审理和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鸿然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燎原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902987.1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羽盛碳素家具有限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鸿然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24元,由被告宁波鸿然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羽盛碳素家具有限公司、毛哲哲、郑丽萍、毛朝来共同负担。
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
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
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顾宏斐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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