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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财资[2016]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说明 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是2011年4月13日财政部印发的一个文件,目的是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说明 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内容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对本垂管系统(不含中央本级)制定具体标准,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中央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
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司级和处级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数)。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是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说明 为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我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内容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于编制预算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
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对本垂管系统(不含中央本级)制定具体标准,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中央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 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中央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
部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司级和处级以下两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数)。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六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央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财政部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部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鼎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98年8月,历经十二年风雨,从当初的小作坊,到如今的现代化家具制造企业,凝聚了诸多鼎雅人的心血与汗水。
企业背景 建厂伊始,公司始终坚持“产品品牌”为企业的生命,将“责任”二字放在所有工作的首要位置。
“责任无处不在,责任无时不在,有责任才有未来”三句企训深深的烙在每一位员工的心中,从设计研发到生产以及产品的检验、销售直至后期的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的工作中,无时无处不彰显“责任”之重、“责任”之力量!发展前景 作为一家专业生产办公系列的民营企业,十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产品覆盖:全套高端办公系列(大班台、办公台、会议台、文件柜、大班椅、会议椅、沙发等);宾馆酒店系列(套房、餐厅桌椅、公共区域等)所有款式均走在同行业的前沿。
营销网络已遍布全省各地市,在上海、南京、武汉、郑州等地设有代理商和服务网点。
质量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与源泉。
自建厂以来,公司始终坚持质量管理。
公司于2004年在安徽省家具行业中率先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于2009年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成为全省第一家入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办公家具制造企业。
企业文化 一流的产品质量、一流的服务质量,才能铸就真正一流的品牌!全体鼎雅人将用一颗颗“负责任”的心与您共同前行!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是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管理标准文件。
该文件由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在2016年6月20日联合发布,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出台背景 相关部门出台《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有着深刻的现实针对性。
近年来,中国行政成本高且规模大、增速快的问题,时被舆论所诟病。
行政成本高,必然加重老百姓与企业的税收负担。
而办公设备任性地“买买买”,而且通过“天价采购”配置高端设备、豪华家具,便是行政成本不断增加、持续升高的一大推手。
虽然花费在办公设备方面的财政资金,不像大建楼堂馆所那般触目惊心,但沙发桌椅之类的浪费却是“细水长流”,同样不可小视。
有的单位还屡屡出现以采购办公设备名义虚开发票等乱象。
因此,在严禁新建楼堂馆所的同时,有必要拿“办公室的浪费” 开刀,让行政单位的节约行动从点滴做起。
当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最终能否管住“乱花公家钱”,能否取得节俭实效,关键还要看,一是《标准》的执行环节有没有强硬的监督,二是发现违规行为之后能否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办公设备的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让每一笔开支都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方便相关部门检查评估,并将办公设备的增加、调整、报废等都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
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财资[2016]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我们结合改革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财政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 办公家具: 出台意义 公务支出标准更细化,制度体系更完备,将进一步促进政府清正廉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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