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卖办公家具
335淘宝卖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在淘宝上卖属于什么科目我是淘宝上卖办公家具的……客户买了4个文件柜2140元开增票,说钱打到要交纳保证金的,缴纳1000元。 下图是卖办公家具的淘宝店铺,显示资质1000元,即表示该店铺交纳了1000元保证金。你好:正确是属于什么类目。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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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博扬家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韩良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及配件、制造、加工等。
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沙发套产品,拥有各种进口缝纫设备1000多台,年产量达300000套。
产品包括雪尼儿、麂皮绒、橡皮绒、格子布、花点绒、PU革、牛皮+PVC、猪皮+PVC等各式品种,织物具有手感好、不变形、款式新颖,品种繁多的特点,深受国内外用户的青睐和好评。
经过多年的积淀,新宏洋家具培育和吸纳了一批专业的开发及管理团队,保证了产品从设计开发、原料选材、生产工艺、质量管控、营销(外贸)、配送等各个流程工作的高质量,以高品质的产品赢得了国外客户的信任,建立了与国际客商的长期合作关系。
海宁市江雅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06月0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孙利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纺织面料、经编布、无纺布、沙发布、窗帘布、其他纺织制成品、服装、家具、办公用具、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纸制品批发、零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等。
海宁市森杰家具有限公司于1973年06月07日在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郎爱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加工、贴面、修理;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等。
殳海宏,男,汉族,1975年1月生,浙江海宁人,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现任海宁市纪委常委。
人物履历 1994.09--1996.07 浙江省人民警察学校治安管理专业中专学习 1996.08--2004.04 海宁市公安局硖石派出所民警 2004.04--2005.06 海宁市公安局硖石派出所警长 2005.06--2006.08 海宁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 2006.08--2009.02 海宁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2009.02--2010.01 海宁市纪委办公室科员 2010.01--2013.08 海宁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2013.08--2016.12 海宁市纪委办公室主任、副科(局)级领导干部 2016.12--2017.03 海宁市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2017.03-- 海宁市纪委常委
你(单位)与海宁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10日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证据、临时性救济和保障程序、罚款、拘留、执行、执行和解、强制执行案例原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海宁市渤卡家具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海宁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481民初66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价款875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诉讼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
特此通知。
附: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账号:9550 本院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邮编:xxx 执行员:毛守群联系电话:xxx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财产申报令 海宁市渤卡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申报令送达后,自然人在四日内、单位在一周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1、申报财产的顺序: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3、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员:毛守群联系电话:xxx 限制高消费令 海宁市渤卡家具有限公司、张永林: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你履行义务前,不得有以下以自己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481执112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渤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浙0481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750元的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海宁市渤卡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540570-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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