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瑞斯办公家具
377福州瑞迈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重庆迈锐斯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福州瑞迈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陕西欧迈斯家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唯迈斯贵州高瑞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福州瑞迈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06月21日在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程奇云,公司经...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伯劳乐 广州三合一家具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接待区:前台接待桌,接待沙发桌椅茶几,展示架,展示柜… 管理层办公室:班台,文件柜,办公椅,班前椅,沙发,茶几,小会议桌椅,洽谈桌椅,功夫茶几… 员工办公区:屏风卡座,钢木办公桌,员工升降椅,文件柜,隔断柜,花槽柜,组合沙发茶几,写字白板… 会议室:会议桌,会议椅,写字白板,茶水柜,展示柜,旁听桌,折叠桌椅… 休闲区:茶水柜,吧台,吧椅,休闲沙发,茶几,圆桌,休闲椅,花槽柜… 报告厅:礼堂椅,演讲台… 其他:操作台,理化实验台,折叠床,床,衣柜,床头柜,写字桌,监控台…… 2020-07-23 08:08 乔爵办公家具 我认为都需要: 前台:迎接的宾客的作用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正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2个; 4.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三条 副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桌前椅1把; 3.文件柜1个,书柜1个; 4.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四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1.办公桌1组; 2.办公椅1把; 3.文件柜1个。
第十五条 处级及处级以下机构公用家具应按房间配置,每个房间可另配: 1.文件柜1个,书柜1个; 2.单人沙发1组(2个),茶几1个。
第十六条 会议室可配置以下办公家具:
武汉理工大学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是武汉理工大学为优化校房产资源的配置问题而颁布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家具资产管理原则 第一条全校所有家具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家具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校区明细帐和全校总帐。
校属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家具指派专人管理,建立分帐。
第二条全校所有单位使用的各类家具(含科研经费、专项经费、自筹资金购买或制做的家具)都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各单位新添家具的计划汇总、报批、购置、调配、验收、建帐、建卡、报废以及维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购买或制做的各类家具,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房与家具管理科办理家具验收、建帐、建卡手续。
第五条各单位需要添置家具,属家具购置费列支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统一购置或调配。
经学校特批的专项经费购置家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校属各单位必须指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本单位的家具资产。
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每年新添家具购置计划的申报,定期核实本单位家具资产的帐物,清理破损家具并报修,办理报废家具的报废手续,完成每年家具资产的清查、报表等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使用的家具擅自出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家具计划的制定、审批与执行 第八条家具计划的制定。
除与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家具外,其他家具购置与更新计划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按时间要求,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
1、教学楼内教室家具的添置、更新、改制,属院(系)使用的教室由院(系)负责提出年度计划;委托后勤集团管理的公用教室,由后勤集团负责提出年度计划。
2、学生宿舍需增加、更换、改制学生用家具,由后勤集团提出计划。
3、行政办公、科研、实验用家具的添置、更新计划,以院(系)、部、处和直属实验中心、实验基地为单位提出年度计划。
4、单身教职工公寓家具添置、更新计划,由后勤管理处提出年度计划。
第九条计划的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校属各单位申报的家具购置、更新、改制计划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审批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条家具购置与计划的执行。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家具的日常管理与维修第十一条教学楼家具的配置与管理。
根据教学需要,原则上在寒暑假中进行家具配置、更换、调整与维修。
家具配齐后,学校委托后勤集团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并与教室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托管合同。
具体管理、维护办法由托管单位制定。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使用的家具配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后勤集团申报计划中的缺额数增发。
后勤集团负责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具体管理、维护办法由后勤集团制定。
第十三条单身教工家具按公寓管理办法管理。
具体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制定办法并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办公、科研、实验用家具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家具的维修,由各使用管理单位家具资产管理人员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修计划,经审批后,委托后勤集团组织维修。
第十六条家具资产的验收、建帐、建卡工作,按《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家具的报废,由各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审批,办理报废下帐手续并回收。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规定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扩展资料相关规定:机关办公设备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郑州欧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一直以来从事办公家具的生产经营,致力于为办公人士提供简单、快捷、优质的家具服务。
主要经营密集架/柜(手摇式密集架、电动智能密集架、底图密集柜),双层床(学生床、公寓床、上下铺),餐桌椅(食堂餐桌椅、快餐桌椅等),保险柜,文件柜,更衣柜,办公桌椅,办公屏风工作位,课桌椅、货架等的生产及销售,为迎应智慧型办公空间资讯化及数码时代的作业需要,公司致力于研发生产办公室设计、规划所需要的各类隔间、屏风等产品。
分别采用优质绿色环保形原材料、精巧细致的做工,良好的售后服务,竭诚为您创造舒适、典雅、优质价宜的各类家具产品。
为更好地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我们还率先推出了办公家具定做的服务,深受各单位的青睐!企业简介 欧达办公依托郑州和洛阳的生产基地,坚持从工厂直接到客户手中,省去中间所有环节,以最优的价格,最好的质量呈献给广大商户。
为此建立了以郑州、武汉、重庆、广州、太原、黑龙江和乌鲁木齐为中心辐射全国的仓储销售网络体系,为用户提供快捷的配送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创造舒适高效的工作生活环境。
多年来,公司凭借科学合理的用人政策和先进规范的激励机制,迅速构建起一支强大的科技研发力量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科研、生产、质检、营销和服务各条战线都保持良好的运转水平。
这一切确保了信守合同,供货及时,低廉的售价和热情的售后服务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
主营产品 公司主要经营密集架/柜(手摇式密集架、电动智能密集架、底图密集柜),双层床(学生床、公寓床、上下铺),餐桌椅(食堂餐桌椅、快餐桌椅等),保险柜,文件柜,更衣柜,办公桌椅,办公屏风工作位,课桌椅、货架等。
《吉林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是吉林省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严禁铺张浪费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要求,规范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行为而制定的办法。
通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严禁铺张浪费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要求,规范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发文内容 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严禁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直机关实际,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办〔2007〕29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资产,是指为满足各单位一般办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通用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通用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和国产、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赋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的职责,省管局负责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用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管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配 置 条 件 第七条 配置通用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 因机构设立或变更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主要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
确需购置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配 置 标 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通用资产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配置标准。
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省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省经济状况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办公与业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执行。
办公与业务用房的维修标准,按省管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修缮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管发〔2004〕9号)等规定执行。
租用或购置办公与业务用房的标准,依照办公与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对于租赁的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包括省级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特种业务用车。
其配备、更新按以下标准执行:省级领导用车配置标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规定执行。
一般公务用车配置,根据各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和人员编制等情况配备,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吉办发〔2003〕1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省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厅字〔2007〕16号)等规定执行。
无论省级领导用车还是一般公务用车,都要优先配备国产自主品牌车辆,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配备进口车辆。
执法执勤和特种业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察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参照上述标准配备更新。
执法执勤公务用车与一般公务用车不得重复配备。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包括信息化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按照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和规定价格、性能标准进行配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
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备标准及使用年限由省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分类规定。
第四章 配 置 程 序第十七条 办公与业务用房购置、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2〕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单位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04〕1号)、省管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修缮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吉管发〔2004〕9号)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机关用地的使用,要建立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强化节约利用土地、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吉厅字〔200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配置程序。
省级领导配车由省管局统一申报购置配备。
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特殊业务用车按照省管局《关于省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的暂行规定》(吉管发〔2001〕15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的配置实行年度购置计划管理。
各单位根据需要,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省管局审核后,作为编制经费预算和进行采购的依据。
核准后的资产购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管局审批。
资产购置计划应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型号、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
第五章 政 府 采 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配置通用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配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资产,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及资产采购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采购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下达给省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后,根据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和资产配置计划、资产采购预算及资产配置标准,对各单位提出的具体采购需求、采购标准等事项进行审核后实施采购。
第六章 管 理 与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通用资产账卡、验收登记、领用、保管、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责任。
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凭证,按照制度对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通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保证通用资产的安全完整。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遵循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管局、省监察厅〈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厅字〔2006〕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管局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及管理情况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省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通用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省管局对已购置资产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吉林省直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由省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