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家具公寓床
414公寓床分类 公寓床有很多种分类,比如:单层公寓床、双层公寓床、双层底柜公寓床、多功能学生公寓床、学生公寓床等各种不同用途的公寓床,为人们生活、办公提供了便利。安装方法 1.学生公寓床组合床板由相互之间通过铰链依次活动连接的靠背板、坐板、小腿板和脚板四...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上海盛美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00年09月1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孙玉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办公家具、文具用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等。
青岛中艺美尚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02月06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孙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家具,计算机软硬件(不含电子出版物和网络游戏),制冷设备,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数码产品,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家用电器,办公耗材,电子产品,监控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服饰,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含电子出版物和网络游戏);计算机系统集成;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装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物管道上门安装(不含特种设备);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等。
中山市志成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集设计、制作、经营于一体的古典红木家具企业。
公司概况 中山市志成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集设计、制作、经营于一体的古典红木家具企业。
一直以来,志成红木始终坚持“以品质和服务赢得市场”的宗旨,并先后获得“中山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首届理事会执行会长单位”、“最具创新力的中国红木家具十大品牌”、“大涌红木家具十大知名企业”、“沙溪(隆都)红木家具十大知名企业”等荣誉称号。
主营材质 志成红木原材料均全部采用东南亚等进口的缅甸花梨、老挝大红酸枝等名贵木材,在整体仿古造型基础上结合现代家居要求,同时吸收西方家具尊贵典雅的特点设计制造,经六十多道程序,生产的家具精雕细琢,坚固耐用,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收藏价值,在业界有着“缅甸花梨之家”的称号。
企业文化 志成红木愿景:百年企业,永续发展 志成红木使命:做中国家庭喜欢、放心的红木家具,让中国家庭爱上志成红木,让世界看到中式文化之美 志成红木价值观:珍惜现有资源,践行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责 品牌展示 志成古典品牌 耕梨新中式(大果紫檀) 潮阅当代中式(阔叶黄檀) 米阅现代中式(古夷苏木)产品分类 志成红木产品涵盖五大系列产品:客厅、餐台、办公、套房和其他系列。
客厅系列:沙发、茶台、皇宫椅、交椅、鹿角椅、龙凤椅等 餐台系列:餐桌、餐台、八仙桌、圆台、六角台等 办公系列:龙椅、博古架、罗汉床、葫芦架、办公桌等 套房系列:鞋柜、情侣椅、大床、斗柜、床头柜、梳妆台、顶箱柜等 其他系列:工艺品、沉香等公司地址 志成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大涌,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距大涌牌坊100米处) 企业荣誉 2011年,志成红木获"大涌红木家具十大知名企业” 2012年,志成红木勇夺“沙溪(隆都)红木家具十大知名企业“ 2012年,志成红木首获“最具创新力的红木家具十大品牌” 2013年,志成红木被授予中山市红木家具行业协会首届理事会执行会长单位 2014年,志成红木获“最受欢迎十大品牌” 2015年,志成红木获得AAAA标良企业荣誉
合肥志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在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贾庆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办公及民用家具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等。
南洋家具(佛山)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办公家私及家私配件,产品内外销售等。
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诉郭玉勤等服务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2月22日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撤诉、陪审、缺席判决案例原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
法定代表人:孙永传,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付凯,该养老院办公室主任。
被告:郭玉勤。
被告:段蓓蓓。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与被告郭玉勤、被告段蓓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志成养老院负担。
审 判 长 孙桂萍审 判 员 刘 淼 人民陪审员 王 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婉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