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佳办公家具
385南昌佳办公家具南昌有那些地方卖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南昌办公家具,我急需一套办公家具,去哪里购买呢?南昌二手家具市场有哪些 南昌旧家具市场地址大全南昌哪里有卖简单的办公家具啊?在线等,急…我在南昌,公司要买办公家具要去哪里买啊,香江什么的都看了贵啊!领...
查看全文全站搜索
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08月2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赵炳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及销售等。
河北文安县德益木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河北省文安县大柳河镇孟村工业园,占地面积约35000平方米。
西临京九铁路和“106”国道,位于北京、天津之间,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
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08月23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赵炳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家具制造及销售等。
宋强,男,1965年1月生,汉族,吉林柳河人,中共党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
现任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区长,市政协副主席。
人物履历 历任柳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柳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县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柳河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兼信访局局长,柳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柳河县委常委、副县长,柳河县委副书记。
现任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区长,市政协副主席。
工作分工 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
职务任免 2022年1月12日,政协通化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宋强当选为政协通化市第九届委员会副主席。
陈国新诉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3月2日在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诉讼关键词、证据、证明、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案例原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国新。
被告: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炳福,董事长。
原告陈国新诉被告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陈国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木王公司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国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煤款861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时止)。
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木王公司共欠陈国新煤款861000元,经多次催要没有结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经营煤炭生意,于2014年10月份到2016年2月份期间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公司供应煤炭,被告给付原告部分煤款,但尚拖欠部分煤款未给付。
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木王家具集团欠陈国新煤款(捌拾陆万壹仟元整,861000.00元)。
落款处由被告经理李亚兵字样签字并加盖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2017年2月22日,被告公司赵爽又在该欠条上背书2017年5月1日前将61000元支付,被告法定代表人赵炳福在该欠条背面背书十天以内还陆万壹仟元。
但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按照欠条上约定的时间给付原告煤款。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以及欠条原件一张。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被告出售煤炭,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原告提交的欠条原件,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煤款的事实以及拖欠数额为861000元,该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因欠条上未载明双方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有约定,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陈国新支付煤款86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被告如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10元,减半收取6205元,保全费4825元,由被告柳河木王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晴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嘉桧
吴泓江,男,1976年3月生,汉族,吉林柳河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8年8月参加工作。
现任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委常委、柳河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人物履历 历任:柳河县公安局政治处科员,柳河县纪检委科员,柳河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员, 柳河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科员,柳河县委干部监督室负责人,柳河县委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副科级组织员,柳河县委干部监督室主任,柳河县凉水河子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柳河县凉水河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柳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柳河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
工作分工 协助县长负责财政、审计、金融、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机关事务服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吉林聚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监察委、县人民武装部、驻柳部队、民族宗教、国家税务总局柳河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柳河管理部、人民银行柳河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化监管分局柳河监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