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铭东办公家具
361鑫铭东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前台风水禁忌有哪些大家如果经常在档案室开空调的就需要注意一下了,档案室库房开空调时不宜对档案密集柜直吹,需要用专用档案除湿机做相应的处理,因为专用档案除湿机见效较快,不过呢耗电也相对较大一些。此外,档案密集柜要尽量远离暖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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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信立达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20日在洛阳市工商局伊滨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布龙钦,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钢制办公家具、文件柜、档案柜、更衣柜、书架等。
深圳市信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蔡靖,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机械设备的购销;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等。
郑州立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室内家装、高级办公空间、星级酒店、大型娱乐餐饮会所、展示空间、医院、公共空间等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建筑装饰企业。
立德的专业性特征不仅体现在设计上,在施工和服务上更是突出了它的独特优势,立德吸取行业精细化管理精华,在经过多年的总结和调研后建构出了自己独特的工程管理系统和全程服务系统,以高效、多元、人性化服务在深入满足客户传统需求的基础上,帮助客户开发出温馨舒适家园及商业空间的最大价值。
公司简介 郑州立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业著名品牌。
立德装饰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拥有国家二级资质,是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通过 ISO9001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公司下设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设计部、工程部、财务部、客户部等六个部门。
立德装饰在河南省直属分公司有6家。
立德装饰公司拥有员工180多名,其中资深专业设计师 18位、南方施工队16支、技术工人一百多人。
立德服务 室内家装、高级办公空间、星级酒店、大型娱乐餐饮会所、展示空间、医院、公共空间等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历经十一年发展,以其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的竞争优势成为中国装修行业的旗舰品牌。
立德优势 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有效降低客户的装修成本,立德大力推行产业化发展战略,可方便实惠的为客户提供从方案设计———到空间施工———到后期配饰乃至办公家具购置等一系列全套贴心服务。
价位与质量、服务、信誉之比在同行业中具有很强的优势。
立德从建业到发展,本着“世之道,立于信;业之道,精于勤!”的企业宗旨,先后与方太、海尔等众多知名商家建立过良好的合作关系,针对中小型客户立德更是以高质高效耐心诚心为每一位客户提供真正了有价值的贴心服务。
立德信念 立德装饰以专业、独特的服务塑造企业的品牌,以朴实严谨的敬业精神赢得客户的赞誉,立德愿以诚爱之心随时准备为您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人生之美好---源于诚爱!树立品德! 电子地图 郑州市花园路与三全路交叉口向东500米一米阳光19层1952、1953室
海南水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06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吴少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雾化器、电子产品、珠宝首饰、工艺饰品的设计、加工、销售及网上销售,电子信息咨询,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办公耗材的销售等。
陈琪琪诉宁波市江北景苑家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是2017年1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由 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 民商事、权责情节、代理、委托代理、民事责任规定、合同、违约金、承担民事责任形式、支付违约金、免责事由、合同约定、诉讼关键词、审判程序、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案例原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琪琪。
委托代理人:谷延飞,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景苑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福源。
被告:苑景伟。
被告:宁波信立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苑景刚,经理。
被告:罗艳飞。
被告苑景伟、宁波信立德家具有限公司、罗艳飞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平。
原告陈琪琪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景苑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苑公司)、苑景伟、宁波信立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德公司)、罗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1月17日、12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琪琪的委托代理人谷延飞,被告苑景伟、信立德公司、罗艳飞的托代理人王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立德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琪琪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景苑公司系买卖合作关系,原告与被告景苑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签订订货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景苑公司订购系列产品,原告自订单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总货款30%的定金支付给被告景苑公司,原告在被告景苑公司完成订单且经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70%的货款全部支付给被告景苑公司。
交货地点为原告指定的库房;产品不合格率不得超过2%;被告景苑公司未按原告要求的时间交货,每天应承担此批货总价2%的违约金;争议解决地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苑景伟(被告景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5月22日签订补充协议,被告苑景伟愿意承担上述买卖合同的全部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苑景伟的要求,2016年6月22日和23日原告与被告信立德公司签订两份附加合同,双方对责任作了细化约定。
其后,苑景伟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出具合作补充说明,承诺对被告景苑公司、信立德公司及罗艳飞应向原告承担的责任由苑景伟负责。
被告信立德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承诺:在2016年8月15日前将原告之前下单产品全部结束。
签订合同后,原告从2016年3月4日起累计向被告下达订单12份总金额2190630元,按约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定金657189元,原告实际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累计达1627273元。
原告按约超额支付了定金,但被告苑景公司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所有的交货均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累计应承担的违约金2804378元。
其中交付未做完的产品总计157130元,未下料的产品总计430850元。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揽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金额为480795元,返还定金352788元。
同时,因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才决定设立家具展厅,房租装修共计付出124779元,因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损失124779元。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苑景伟作为被告景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被告景苑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被告罗艳飞作为被告信立德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滥用被告信立德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原告的利益。
四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
订货合同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四被告应连带承担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58362元的责任。
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景苑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480795元(按已下达的订单总金额的30%计);二、被告景苑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52788元;三、被告景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4779元;四、被告景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五、被告景苑公司、苑景伟、信立德公司对上述违约金和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景苑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480795元(按已下达的订单总金额的30%计);二、被告景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三、被告景苑公司、苑景伟、信立德公司对上述违约金和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陈琪琪系宁波悦中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中居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在2016年3月3日与景苑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中系原告个人签字,但在2016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6月22日的《订货附加合同》、6月23日的《附加协议》、11月10日的《乙方现有库存产品出库解决方案》均是以悦中居家具公司的名义签订,且被告出具的收据中交款人也写明系悦中居家具公司,故应认定系悦中居家具公司与被告发生的业务关系。
即使2016年3月3日的《订货合同》是以原告陈琪琪个人的名义与被告景苑公司签订,但之后也已经由悦中居家具公司承受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转化为以陈琪琪为法定代表人的悦中居家具公司与被告信立德公司、景苑公司间的业务关系。
因此,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琪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92元,退还原告陈琪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仕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晓琴
四川中立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6年01月17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邓会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照明灯具,电线电缆,配电开关及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电气设备、通信设备,家电、石油及制品、金属、建材、五金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劳保用品、办公家具、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品)、防爆器材、消防器材、汽车和零配件、厨卫用具及日杂的销售;通信设备的维修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