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安久办公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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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办公用品进项可以抵扣。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借:销售费用-办公费,
借:制造费用-办公费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办公费的核算的内容包括:生产和管理部门用文具、报纸杂志费、图书资料费、邮电通信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市话初装费,以及调度通信话路以外的话路租金等),以及银行结算单据工本费等。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单位,取得购买办公用品和办公桌椅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可以认证抵扣的。
一般纳税人单位取得购买办公用品和办公桌椅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外购的办公用品取得的进项发票的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过需要满足3个条件,
1、该项业务是实际发生的业务,不是虚开发票。
2、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3、所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可以。
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买的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的项目政策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可以的。
前提你们要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还有取得的发票是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也抵扣不了,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购买时分录: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然后次月进行计提折旧,折旧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