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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政府采购的原因

家具知识 687

办公家具政府采购的原因

政府采购办公用品的定点和市场运作 大办公用品包涵办公家具、部分IT产品、文化用品等。对于办公用品的市场管理,政府采购是有一定的措施的,而且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如对IT产品与设备和数码产品实行协议供货,对笔墨纸砚等零星文化用品实行定点采购,对办公家具实行集中采购与自行采购想结合等方式,基本上解决了办公用品的管理问题。目前对文化用品的管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是主张进行定点招标,后期严格管理,以制度来规范管理;另一种是取消此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单位自行组织购买,采购机构不参与办公用品的管理。从取消定点管理以后的市场运作看,主要经营机关文化用品的此类定点商店从业绩方面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相反由于打破了垄断限制,更有利于采购人择优选用,促使原定点商店提高服务水平,因为只有失去定点制度政策上的扶持与垄断,才能使所有的供应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通过办公用品的市场竞争运作与政府采购定点比较,可以发现,竞争的优势大于凝固模式的勉强管理。 政府采购对零星的办公用品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零星办公用品数量有限,金额不大,但采购人的要求随机性很强,个性色彩浓厚,一旦需求链接困难将造成办公秩序的混乱。由于采购人主观愿望性很强,而定点又部分地限制了选择空间,定点制度规定,采购人还不能到定点以外的商店自行购置,这样一来就人为设置了障碍,排斥了自由竞争,因此采购人就不会满意,再加上价格与质量因素,定点制度往往成为行风评议的重点对象,让采购机构遭受到难以承受的压力。要管理好定点单位,本质上必须要让采购中心具备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纪检、审计等方面的职能,这是不可能达到的梦想,也与法律规定的采购中心的职能相违背。采购机构不是“万能胶”。采购机构面对本级上百个财政支出单位,以及每个单位无数的采购需求,汇集起来的工作量十分巨大,因此在定点采购上的监督工作十分困难,即使有一些手段,其实也是在画地为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入。 原定点商店生意依旧红火。取消文化用品定点以后,原来设想的定点商店的经营业绩可能每况愈下,因为采购人必须限定在定点商店购买被压抑的采购需求,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得到释放,多样化的购买需求可以在更多的渠道得到实现,同时以前反映的对定点商店诸多不满意,也会促使其重新作出选择,因为市场是开放的,选择权的回归使得采购人可以大显身手。但是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情况与预计的截然不同,原先的定点商店生意依然火爆。透视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侧面证实定点制度的难以根除的弊端。 一是定点商店有固定的客源。办公类文化用品定点的服务对象主要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服务对象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财政买单。在定点实行其间,对客源的争取,事关重大,是商店能够生存并走向赢利的关键措施,因为定点商店的数量有多家,因此这些定点单位会利用一切存在的和争取到的机会进行公关,公关的手段丰富多彩,总的来说就是要抓住采购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心,让其成为自己忠实的顾客。这种关系网络形成以后,一般比较稳定,可以说是一种利益共同体关系。当然除了公关因素以外,还存在着定点单位的服务质量、地理位置、货品质量等方面考虑,一旦采购人认定以后,也能变成相对稳定的购买群体。定点制度废止以后,这些固定的客源在没有找到更好的替代供货者时,依然进行着定点时的操作行为,于情于理是说得通的。 二是赊账制度是办公用品店吸引机关购买力的决定性因素。财政报账制制约着单位的即时购买欲望,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使用起来就没有了预算,经常是寅吃卯粮,而办公用品店针对机关购买行为可以进行赊账,不需要付现金,单位可以不考虑资金现状而随意赊购办公用品,购置时只要经办人签字认可,以便作为以后开票报销的原始依据,在固定时间范围或者是赊账资金到一定数量以后,办公用品店开具发票,才让购买单位向财政报账,这种营销方式有针对性解决了采购人资金运转的缺陷。同时也从形式上避免了金钱来往存在隐密性,购买形式的公开透明与购买物品的登记签名,似乎也防止了暗箱操作带来的一些弊端。 三是办公用品商店助长了假公济私行为。办公用品的购买登记制度从形式上来说是好的,但从本质上来说,存在帐实不符的情况就很难控制,因为这种购买行为是由采购人与商店面对面的行为,中间也不可能存在面对面的监督措施,而且利益共同体的关系,使得供需双方配合默契。账实不符其实与假公济私存在密切的关系,办公用品是一个固定的概念,有具体的范围,一旦单位购买超出其范围的东西,财政是不能给予报销的,如购买私人物品,但是办公用品商店能够满足采购经办人私人需求,在登记时只要进行适当的操作,任何人是看不出来的,这样一来既满足了经办人个人的需求,又不需要付现金,办公用品店的灵活经营策略是其生存的有效保障。 四是省去了外出购买的车马劳顿之苦。办公用品店还有一个最大的便利条款就是能够送货上门,承诺五角钱及以上的物品就能够免费送货上门,采购人甚至不需要上门选择,所需物品就在短时间内送到了自己面前,所以办公用品店里一般是看不到顾客,而生意却是出奇得好,这点大型超市是不能与之相比的。办公用品店专门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精心策划而量身定制的营销策略,充分满足了机关活动的特点,是衙门作风与垄断经营的完美结合,这其间有许多问题值得深思。 办公用品店的竞争搀杂了人为因素。取消办公用品定点就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满足采购人的多方面的个性化需求,紧跟时代飞速发展的步伐,然而由于办公用品店的部分垄断性质决定了诸多人为因素的存在,不能达到公平竞争的理论境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首先进货方式的人性化选择。这类专营店的服务对象是固定的财政支出单位,所有的进货物品必须针对服务对象的性质,然而单位的需求与实际的供货是不对称的,这里存在着明显的信息反馈闭塞的问题。采购人的需求千差万别,质量价格要求也很不一致,一般来说办公用品店对采购人需求信息是不可能知道的,也根本没有统计的渠道,于是进货时往往是根据自己对此市场的一般了解,从利润的最大化,从自己的优势进货渠道等方面综合考虑,因此在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等方面很难与单位的需求适度衔接,采购人必须适应定点商店的货物品种,购买选择范围很窄。 其次办公用品店老板的素质不同,导致企业发展前景差异明显。办公用品店一般是私人经营行为,有些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与经营者目光短浅有直接的关系,专门针对机关办公而设立的办公用品店,其实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经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在取消办公用品定点以后,假设原来的定点商店不抛弃旧的经营理念,一味等靠要,在竞争激烈化的市场环境中定会步履艰难。相反对于那些经营者头脑灵活,能够充分考虑到取消办公用品定点后的严峻现实,紧跟时代发展变化,用市场竞争的法则定位企业的运作,勇于探索创新的企业才能打拼出另一番天地。 第三,选择办公用品店的人为因素大。在一定程度说,单位选择购买办公用品不是考虑这家商店质量服务和价格等因素,而是基于个性化的因素,诸如关系、好恶、远近、主观感受、办事效率和规模等。出现这种人为倾向的关键因素在于使用权与拥有权的分离,财政资金与个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不是市场垄断的创作者,而应是市场竞争的推动者。政府采购选择文化用品定点供应商是规范零星购买行为的一种积极探索,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实际上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是设计探索计划时没有意料到的。定点采购制度首先是促进了专门经营办公资料商店的大量涌现,这种不符合市场商品买卖规律的垄断行为,变成了某些不规范行政购买行为的始作俑者,这种畸形商店的出现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形象。第二,办公用品专卖形成了经营与价格垄断,使得办公用品的供给渠道受到限制,个性化与先进性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甚至同一种货品出现政府采购价与个人购买价两种不同价格,致使政府采购形象受损。第三,购买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督,不规则的交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文化用品的定点制度有必要取消,政府采购部门应建议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对取消定点后形成的空白进行控制,采取的可以设想的方式主要有:预留单位专项购买资金,实行备用金制度,规定不得挪作他用,用这笔资金进行实物购买,实报实销;实行超市购物模式的实物发票制;鼓励当地超市改变经营观念,涉足政府采购市场;鼓励单位购买物品时货比三家。采取以上措施的目的就是要所有的能够经营办公类文化用品的商业机构,能够在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下参与政府办公用品市场经营,真正使政府采购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宗旨。

无论什么东西都要政府采购吗?

  不是什么东西都要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集中采购的范围即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1999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中规定,根据目前情况,纳入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包括:
  ⑴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物资;
  ⑵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
  ⑶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
  第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谓的限额标准是指由中央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确定的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集中经行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金额标准。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依然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 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此外,在《政府采购法》还确定了对国产货物优先采购的原则,即法律明确规定除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办公家具需要政府采购吗

不需要。办公家具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只有办公设备(批量买入计算机、桌椅、文件柜等)才属于采购项目。办公家具是为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为办公者或工作方便而配备的用具。

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如何适应发展需要(上)

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其实也在催生一些行业的发展,如区域内的定点供应商的出现,就是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进程而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调整而改变,办公用品店就带有典型性。在政府采购难以应对大量的零星、应急、重复而金额小的办公消耗品采购环境下而出现了定点供应商,而随着办公用品定点的发展,问题也逐渐暴露,如管理困难而出现的漏洞往往被采购单位和社会所洞悉,行风评议成为热点议题,采购机构压力陡然增加,于是有些地方顺势而下,在取消所谓的定点加油、会议定点以后,也取消了办公用品定点,从而放开了一定时期内办公品购置定点行为,缓解了未定点商定的怨气,扩大了采购人左右选择购置的渠道。当然这仅仅是一些地方的做法,目前办公用品定点还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实行着,可见办公定点与政府采购关系密切,一定程度上见证了政府采购的价值追求和发展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办公用品定点的成因、发展与趋势与政府采购的关系做一个深刻的分析,办公定点如何在游戏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生存,这种规则的利弊得失等,都值得我们深入讨论,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政府采购体制进一步完善。办公用品店与政府采购息息相关。所谓办公用品店是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满足采购人零星购买需求,规范采购人购买行为的产物。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的资格不是随意指定的,而是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现场考察与综合评定,由评委评定的,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规定采购单位只要有办公用品采购需求时,必须要到中标的供应商处购买,否则产生的票据一律不得报销。要取得定点资格也要进行一番激烈的竞争,要把自己的真实的服务能力、企业形象、规模以及服务质量与价格优势体现出来,而由于办公用品形式多样,进货渠道与品牌各异,而且非电子电器类的办公消耗品又存在个性化需求和选择,所谓的公开招标采购其实也是形式上的和大而化之的。后期的管理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而且在管理主体上似乎还理不顺,有的地方是监管部门直接介入管理,而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操作者却没有对中标人的管理权利,存在一些矛盾与相互推诿现象。办公用品店是适应政府采购深入发展的需要而成立的,一般来说主要服务对象就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人员有需求时往往可以通过超市和商场来选购,所以办公定点其实只是专门因政府采购制度而存在的,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积极响应平台。从这个角度看,应该说办公定点店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推行做出了贡献,办公定点商店也以能成为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而感到自豪,政府采购定点的牌子叫得很响。由于客源相对固定,定点商没有后顾之忧,在服务质量上的提升是理所当然的,通过送货上门规定能够极大地方便采购人的需求,而且能够做到随叫随到,节省了采购单位的人力物力。但是缺陷也是明显的,由于上门服务使得采购人的选择余地受到限制,采购人只能在供应商有限的商品范围内进行选择,个性化的要求往往不能实现,而且由于一定时期内的垄断经营性质,某商品的价格也是不透明的,于是价格高现象变成了社会议论的话题,采购机构为此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有些地方取消了办公用品的定点商店,放开采购人购买限制,原来存在的办公用品店依然以其固有的经营方式存在,如依旧执行送货上门,定期结算,固定优惠政策等,只是采购人的选择渠道相对宽敞点而已,依据政府采购惯例,采购人继续选择定点办公用品店作为自己的供货方占大多数,图的就是方便和灵活。因此办公用品定点不管是否撤销,都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政府采购制度性的功能,而且在一段时间内还是采购人所依赖的购置方式,这对于政府采购完善定点服务体系具有重大影响。与采购人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是其获得业务量的根本保证。我们知道办公用品店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而新生的事物,在公共财政支出改革以前也许不存在专门成立的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商店,搞特色化经营,那时甚至还不存在采购人概念,单位想买什么就买什么,也不需要通过审批与集中操作。而自从政府采购法出台以后,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就登堂入室了,单位采购必须纳入制度化的控制范围,采购人彻底失去了自主的购买权,一切采购活动都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事务,作为第三人角色从事采购代理业务,接受包括采购人在内的各方监督,没有定标权,其权利集中在按程序与规则评定的评委身上,这样一来能够最大限度保证了政府采购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公正性。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对于单位以前自行购买的行为必须要进行控制,控制的方式之一就是实行购买商定一定时期内的定点制度,采购单位只有在规定的商店购买才算是合法有序,否则要承担责任,尽管实行之初受到了采购人的反对,很不适应,但是这项制度还是在困难中慢慢起步了,采购人也逐渐认可了定点制度,其因素之一,采购人发现这种制度反而更有利于自己的某些操作行为,因为虽然有制度上的概括性约束,但是定点操作毕竟是供需双方的直接见面,每一笔交易监管部门不可能要现场监督,于是采购人的自由权可以在规则范围内尽情展示。定点供应商们十分清楚采购人对于自己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影响,采购单位在众多的定点办公用品店内为什么能选择到自己,除了规模优势、服务质量、人员素质、价廉物美等正常的形式上的内容外,业务公关最为关键,应通过各种关系与单位领导、项目经办人取得联系,给予物质上的刺激,寻求长期的合作,采购人也乐于接受供应商的公关利益,而且最为主要的是,有些场合下,不在于供应商给了自己什么,而在于采购人的利益要求能够在供应商的操作范围内得到充分的满足,比如说采购人的巧立名目能够实行,采购人需要的一些票据是否能满足,一些非办公用品能够以办公用品的名义进行操作,采购人的私人目标能够实现,这些标准其实就是无形的优惠政策,是吸引采购人选择定点店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上述要求正是定点商店在政府采购规则内能够轻而易举实现的,这也是定点难以管理瓶颈因素,正是定点服务难以提高的症结所在。(上)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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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本文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

  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

  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二)具体管理职责不清

  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监管部门采购资金审核不严,年度或季度、月度采购计划不能准确执行,让许多没有采购资金的项目进入采购法定程序,致使供应商合同款项被无限期拖延,供应商怨声载道,采购人却毫无表情。虽然采购中心没有直接责任,但项目是由其组织开标的,协调即使很困难却也是份内事,采购资金不足的矛盾焦点明显地转嫁到了采购中心。采购监管部门不从源头上遏制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却做起了老好人,赢取当事人好感,获得行风评议选票,而把采购中心推上了风口浪尖。

  (三)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

  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违背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时限,邀请招标只给3、4天招标定标完成期,故意或变相帮助采购人“愚弄”采购中心,不能及时按规定方式采购完毕的还抓小辫子,而对于一些明显可以采用询价采购的配置型号固定的项目又要搞所谓的邀请招标,采购理念混乱。

  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有时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报账审核把关时,对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与合同内容有时熟视无睹,如同废纸,根本不尊重采购中心的劳作,大费周折地仔细查询各方数据,让报账者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威严二字的份量;有时根本不看任何证明材料,对采购中心根据工作实际而采用的比价定标形式不予认可,在供应商已供货前提下,拒绝报账;对某些供应商网开一面,约定好的工作机制会随便更改,事先也不沟通,临时突变,影响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关注影响采购问题不够

  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然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借口种种理由,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的多头执行体制导致采购市场混乱;会计事务所、造价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抢占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管不分;工程采购未能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不完善以及准确执行不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无工作阵地,机构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熙熙攘攘的大厅中,工作保密性、方便性、发展空间严重受阻;党政领导盲目指示与涉足投诉事件的处理;采购人不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心人员素质结构与业务水平制约机构发展,采购中心成为领导安排富余人员的场所等。

  (五)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将会出现可以预料的腐败与寻租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领导意见,凭借人情关系网权重,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肆意让“心仪”的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如由监管部门参与所谓现场监督的“议标”行为,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反正票据的报销权掌握在自己手中,集中采购程序都可以跳开了,实际上集中采购机构已失去了作用,成为了监管者手中被任意玩弄与欺骗的对象。

  (六)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

  由于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

  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对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要求不高;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等。

  现在普遍有一种倾向,监管部门考虑到制定的法规要具有系统性、缜密性、创造性,势必有一定难度,因此不敢为人先,怕承担责任,抱着等待观望态度,一切事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要等待上面来了文件再照搬照套,根本不愿创新。

  (七)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操作缺乏规范。招标文件不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就擅自发出,中标结果不在媒体公布,采购合同不报监管部门备案;该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而擅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代替;不按规定聘请专家或聘请没有专家资格的人员充当评委;评委组成人员的比例不符合规定;随意突破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与供应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等等,让人怀疑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权力滥用,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却以领导者自居,指挥着自己的“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腐败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公开招标方式的采用和组织实施,使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规范采购操作程序的建议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

  一是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并利用媒体反映其新情况、新问题,宣传其新办法、新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良性循环。

  二是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是节约成本、治理腐败、规范管理。目前,有些人认为“节约了多少资金”、“完成了多少政府采购预算”是衡量政府采购工作的唯一标准,考核工作时作为重要指标,总结成效时大力褒奖。众所周知:上述指标仅是政府采购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具体体现,而非根本目的,治理腐败、规范管理且与国际惯例接轨才是最终目标。

  三是政府采购是促进财政支出优化的重要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在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依靠道德和相互监督不能杜绝小集团与政府部门采购官员之间的谋私和腐败现象,而公开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降低了合谋的概率。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

  一是规范运作是根本。规范运作必须做到“两制定、两公布”:第一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用专栏、媒体详细公布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第二是制定并公布《县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凡达到公开招标起点金额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标。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市场调查———发布招标公告———制作标书———评标———决标———签约)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是提高效益是关键。第一要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工作人员不为名所动,不为利所惑,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第二要借助专家智慧提升采购质量。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做到公开征集,严格审核,择优选用,专业齐全,素质权威。在立项源头、采购流程、现场管理、履约验收各个环节上充分发挥专家智慧,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

  三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益。从标准产品入手,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和协议价目录,并上网公示协议商品和价格,查询展示样品,网上定购,网上通知协议供应商送货上门,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一是建立审批制度,强化资金控制。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意见,上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是建立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制定《县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明确采购机构、采购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并实行相互牵制制度,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公开招标———网上定购或合同定购———验收———付款———核算———决算岗位的工作人员明确分工,严禁串岗、代理,预防采购风险。

  三是建立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应单独核算,实行“三专”,即设立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安排专人,实行“四分开”:授权人员与批准人员分开,批准人员与执行人员分开,执行人员与会计人员分开,会计记录人员与出纳人员分开,有效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建立专账,统一会计核算。

  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建立投标保证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有效防止“串标”、“流标”现象和“豆腐渣”工程。增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主人翁”意识、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

  (四)编制预算,推进改革

  现有的预算年度即公历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我国的国情,至每年4月份甚至更晚,因此,应改革现有的预算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作为一个完整的预算年度和会计年度。

  另外,从财政下达预算控制数到上报正式预算只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么多工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可想而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延长预算编制时间为一年,即从每年年初即开始编制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以确保部门预算乃至政府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五)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第一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第二是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分工,定期轮岗;第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从分散采购到集中采购,人们最担心的问题是会不会出现分散腐败转化为集中腐败,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必须将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所有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健全法律体系要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采购的立法工作不仅仅是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而是要建立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六)完善体系,硬化指标

  采购过程耗用的时间也应当作为衡量采购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来考核采购机构的采购效率是否更高,是否能够在时间上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有无故意推诿,消极怠工现象。

  应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增强“国货”意识,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

  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订国货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办公家具等的配备标准。为了尽快将《政府采购法》落到实处,有关部门应当出台原则性的认定标准,以指导实践工作,方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王文新。集中采购机构急待解决的五大问题[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2]任伟。如何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J].政府采购指南,2005(12)。

  [3]张许栋,张金泉。构建服务型政府采购中心的思考[J].政府采购指南,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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